父母与子女不能共同赡养吗(父亲与子女断绝关系)(1)

课前提问

电视剧《警察荣誉》中有这样一个情节:民警在公交车上遇到一位名叫王建国的老人假装晕倒。送医检查后,王建国被确诊为肝硬化晚期。老人没有医保,拿不出治疗费。民警最终找到了王建国的儿子王刚,但王刚认为王建国存在家暴行为,所以拒绝赡养,并拿出了断绝关系的证明。那么,拿到了断绝关系证明的王刚,真的对王建国就没有赡养义务了吗?

举个栗子

老张2009年与妻子离婚时,子女已经成年,他选择离开原先的家庭另行居住,从此女儿、儿子跟着老张的前妻生活。

老张曾经表示,他与子女之间断绝关系,以后不需要姐弟俩帮忙养老。双方之间虽然还住在同一个村子,但是10多年没有联系,见面互不理睬,如同陌生人一般。2022年,老张已经66岁了。随着年龄的增大,他变得体弱多病,也缺少收入,因认为子女有赡养自己的义务,所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按月给付赡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法官释法

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从上述法律规定看,赡养对象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即父母只要符合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中的一项情形,子女就应当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而并非要求父母“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时,子女才应尽赡养义务。

老张自2009年离婚后就离开家人独自生活,2022年已经66岁,近几年身体欠佳,多次住院进行手术治疗,依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老年人”,且其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作为子女,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何况老张在离家时已将姐弟二人抚养成人。故老张诉请姐弟俩支付赡养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随堂笔记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只能因死亡或收养等关系而终止,父母子女间签订或者口头约定的断绝关系、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等的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作为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或父母偏心等理由选择是否赡养父母,更不能因父母有一定经济来源就将父母置之不顾,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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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董振杰

编辑|雷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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