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打开QQ群,开始满世界求网剧的资源时,你一定不知道,你的这个动作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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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素材来源:百度文库

律法档案丨第53辑

还在网上求资源?伸手党们看这里!

(文 / 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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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剧《法医秦明》的持续更新,小编忽然发现,走到哪儿都会听到关于这部网剧的讨论。甚至在网上搜索法医秦明的QQ群,也一下子出来了好几十个。这些新建的群里,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进群之后没有人讨论剧情,只有一个接一个的提问:

“有资源吗?”

说实话,相信很多人都曾经做过“伸手党”,小编自己也举个手。但如果你以为不支持正版也没有什么大不了,那你就大错特错了。接下来的这个新闻,恰好就跟网剧《法医秦明》有关。

图片来源:深窗咨询《《法医秦明》陶紫是被谁杀死的凶手为什么杀死陶紫》

10月24日,网剧《法医秦明》的正版播出平台搜狐视频,正式向APP“出品Live”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100万人民币。

那这个“出品Live”到底干了什么事儿让搜狐一怒之下而提起诉讼呢?

原来,“出品Live”未经授权在其客户端“出品Live精选片单”中向他们自己的用户推荐《法医秦明》,并且以收费的方式吸纳会员观看该剧。对搜狐视频来说,这样的举动,侵犯了自己对网剧《法医秦明》拥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子是立了,但这里说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我们平时说到的正版、盗版、版权又有什么关系呢?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做下简单的科普。

1.为什么我们反而是盗版的受害者?

版权,又叫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

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他写出来的书,画出来的画,编出来的程序等等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除了创作单位或者创作者本人以外的人,如果需要对这个东西进行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没有许可,这就是侵权喽!说白了,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那就应该有相应的法律去保护这个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就是专门对版权人(又称著作权人)权益保护的一部法律。上面说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包含在这里。

【资料卡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 第一节 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著作权人的定义以及他们的权力:

第九条: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从法律的层面看,保护版权就是为了维护创作者的利益。

那么有人就要说了,让创作者自己去维护版权利益就好啦,我该下载还是下载,反正这个跟我没有关系啊。

事实上,这事儿跟我们不仅有关系,而且还有大大的关系。

如果创作者的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最后受损的为什么反而是我们这些围观者呢?

小编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大家都知道,在网络时代来临之前,听歌的方式,一般是磁带或者光盘。对歌手来说,他的收入大部分来自于正版磁带或者光盘销售之后的版权分成。虽然在那个年代也会有盗版,但歌手通过自己的努力,完全可以靠着音乐创作来维生。

那么,现在的歌手又是怎么生存的呢?

网络时代初期,所有音乐一旦流入网络,几乎就全部可以免费下载了。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磁带、唱片这些老式载体销量瞬间下滑到谷底,而付费的音乐当时还没有普及,可以说这时的歌手靠音乐创作已经无法维生了。

于是像薛之谦这样的歌手,就只能通过参加娱乐节目等等的方式,靠别的渠道维持收入,来填补自己音乐创作所需要的资金漏洞。但更多的歌手,可能连转型的机会都没有,就失去了自己的舞台。

当你绕过正版下载的渠道去下载盗版时,你就像是蝴蝶效应里的第一只扑棱翅膀的蝴蝶,接下来的事情就像是滚雪球一样地发生了。还是以音乐为例:

一个人下载盗版歌曲——很多人都这么做,于是产生了大量的侵权行为——正版歌曲的销量越来越低,歌曲的制作公司入不敷出——歌曲的制作公司砍掉预算,签约歌手数量减少,给歌手的制作费用也更低——有才华的歌手或者没有机会被签约,或者被逼在短时间内生产更多的流水线音乐来维持收入——我们听到的歌曲的质量不断下降

你看,这一整场蝴蝶效应发生之后,最后受到影响到的,还是我们自己。

但依靠道德来自觉维护系正版的生存,显然是不够的。

所以上面的法律就开始发挥作用了。

2.在视频网站上传播盗版视频,会有什么后果?

【案例一】

中广文化公司与连续剧《枪神传奇》原著作权人中联公司在2012年4月19日,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发行合同。双方在合同里约定了中广文化公司拥有该剧完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定时播放权。同时,中广文化公司交纳了600万元保证金,保证《枪神传奇》在电视台、互联网发行,每集净收入不少于200万元,即按照30集计算,净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如果达不到这个收入的话,中广文化公司的保证金将会被收缴。中广文化公司在2012年9月发现土豆网未获授权,擅自在网上播放《枪神传奇》,所以将土豆网告上法庭。由于土豆网私自盗播的行为,导致中广文化公司损失收入,间接也损害了中联公司的利益,因此法院最终裁定土豆网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原告中广文化公司经济损失11.8万元。

这个栗子里,土豆网作为提供存储空间的视频分享网站,在明知注册用户上传的影视作品并不一定是权利人亲自上传的情况下,仍在其主页设置了影视频道,为注册用户提供存储空间,并对注册用户设置“关注”、“粉丝”、“推”、“豆花”图标及数值等信息,激发了用户上传视频的积极性,助长了盗播视频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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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有人盗播,一枪毙咯!图片来源:东莞时间网《《枪神传奇》热播陈丽娜变身战地红花》

栗子里的《枪神传奇》因为在电视上播放过,所以具有一定知名度。而土豆网作为视频分享网站,虽然盗版视频并非其自行上传,但是在他人实施侵权的过程中,并没有给予制止,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由于中广文化公司对于作品侵权所造成的时间损失或土豆网因这一行为非法获利的多少,没有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因此法院综合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播放次数以及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等因素,作出了上述判决。

目前,虽然暂时还没有视频网站对上传盗版视频的用户进行处罚的实例,大多数视频网站所采取的策略主要还是在被举报后,删除侵权视频或者是在网站审核用户上传视频时禁止视频发布。不过小编觉得,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出现针对个人用户的处罚条例。

3.同人文也是盗版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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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飞华新闻网《金庸状告江南专家:爱抄袭者多心理不健康》

说到这里,小编突然想起前段时间,金庸老爷子以对方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了四名网络同人文作者,其中包括畅销书作家江南(原名杨治)。事情是因为江南在其著作《此间的少年》中,使用了金庸笔下人物角色的名字。江南对此回应称:“抱歉于我22岁那年的孟浪和唐突。”在江南的声明里,他表示:“虽然当年没有什么钱,很期待稿费的收入,但这种形式的出版物是否合规,心里也是惴惴不安的。所以最早出版的时候,我和出版社也曾就书中人名的问题咨询过相关的法律人士,被告知这种形式在当时未曾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才决定正式出品此书。”关于案件更详细的情况,因为案件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江南就没有再深入说下去。

江南最初撰写《此间的少年》只是想通过金庸笔下的人物,演绎自己身边的校园故事,但是各类作品里人物角色的名字,也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一项,因此在进行文学创作改编时,需要经过原作者的同意和授权。

关于这个案件,小编和小伙伴们也非常关注,毕竟在网络文学蓬勃发展的环境下,什么样的稿件算是侵权,也是小编们关注的焦点呢。这个案件可以给我们在今后进行文学改编或者创作网络同人文的时候提个醒,有的改编,是真的不能有哦!

关于著作权的侵权类型,还有其他很多种,限于篇幅,今天就先对网络侵权简要介绍一下。各位小伙伴要是喜欢的话,小编下回再跟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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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资料来源

[1]Techweb:《搜狐视频起诉“出品Live”盗播自制剧〈法医秦明〉索赔百万》

[2]深圳律师东霖的博客:《视频网站播放未授权影视作品被判侵权》

[3]艺恩网:《搜狐视频诉风行网侵权案获赔 成行业内首起日漫维权胜诉判例》

[4]外汇网:《金庸状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 江南:抱歉于我当年的孟浪唐突》

本期编辑团

主稿:影子;校对:小六;题图:遗夏喵;排版: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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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秦明系头条号签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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