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他居然是这种人,太令人气愤了…”江苏溧阳发生在一起毁人三观的性侵案件:女子小月(化名)最近遇到了糟心事儿,实在忍受不了,几个月前,在外出差的丈夫狄某(化名)回到家,跟丈夫回来的,还有丈夫的朋友吴某(化名)没有想到是,当天晚上,丈夫向她提出非分的要求,就是让她和吴某3人进行3P式性爱,小月当即表示拒绝,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小伙恋上同村女子?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小伙恋上同村女子(江苏一男子为求刺激竟约好友强行与老婆发生关系)

小伙恋上同村女子

“没想到他居然是这种人,太令人气愤了…”江苏溧阳发生在一起毁人三观的性侵案件:女子小月(化名)最近遇到了糟心事儿,实在忍受不了,几个月前,在外出差的丈夫狄某(化名)回到家,跟丈夫回来的,还有丈夫的朋友吴某(化名)。没有想到是,当天晚上,丈夫向她提出非分的要求,就是让她和吴某3人进行3P式性爱,小月当即表示拒绝。

最出乎意外的是,当天晚上,丈夫竟趁她不注意,强行把她抱到朋友吴某睡的房间里,和吴某一起对她实施强暴。一开始,她考虑到夫妻关系,就对此忍气吞声,没想到后来丈夫和吴某一起,又连续两次对她实施强暴,今年2月,狄某和吴某因涉嫌强奸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素材来源于问律公众号,笔者稍作整理)

  

1.真的是毁人三观!也许现实生活中的丑恶远远超出了我们想象,比如说,对于嫌疑人狄某,为了满足淫邪的欲望,对自己的妻子居然下得去手,对于这种男人,不分手、不追究法律责任,还留着有什么用?

2.本案中,从法律角度来讲,即使嫌疑人狄某与被害人小月系夫妻关系,但是从客观行为来讲,他与朋友吴某相约,对被害人小月明确拒绝的情况下,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发生性关系,有关行为当然已经违背妇女意志,涉嫌强奸罪了。

我国《刑法》规定,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换句话说就是,性行为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

本案中,对于嫌疑人狄某来说,即使其与被害人小月存在夫妻关系,也不能违背对方意志,更不能成为其脱罪的借口。

而对于嫌疑人吴某来说,是否构成犯罪了?

尤其是,在庭审中,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案发时,被害人小月没有采用大声呼救的方式反抗,事后小月还跟吴某用电话保持联系,以此证明事发时小月不排斥与吴某发生性关系。

与此同时,事后吴某还有第三次想与被害人小月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拒绝后,吴某也就放弃了,说明前面几次被害人没有拒绝甚至是自愿的。

其实,这些涉及到对于违背妇女意志该如何认定的问题?

事实上,除了使用暴力胁迫还有其他手段,本案中,被害人小月没有采用大声呼救的方式反抗,是因为有孩子就在旁边,以及害怕被狄某父母知道把事情闹大等客观因素。

而且,从案发经过来看,小月在每次被强行要求发生性行为时,采用了明确的言语拒绝、脚踹、手推、扭腰、哭泣等反抗手段,因此,无论嫌疑人狄某或者吴某,与其发生了性行为的关系都已经违背被害人小月的意志了,辩护人认为其半推半就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不予采纳。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狄某伙同他人多次使用暴力,强行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行为,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变态性心理,主观恶性上不具备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换句话说,本案中,由于嫌疑人狄某、吴某使用暴力手段,不顾被害人小月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且两人是共同犯罪,均已经构成强奸罪了。

从量刑的角度分析,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狄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