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条款”越来越受欢迎,在工程、买卖、服务等普通合同中也较为常见,负有支付价款的一方会在合同中引入第三方,将合同外的第三方向其履行付款义务作为实现合同相对方取得合同价款的条件。

那么该约定是否有效?在履行过程中存在哪些风险?又应当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呢?今天大摩和各位一起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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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

“背靠背条款”不是法律上定义,但是该描述非常形象。如下图:

背靠背合同是完全一样吗(到底该如何约定)(1)

“背靠背条款”主要存在于中间方与下游方的合同中约定,该约定是否有效,我们看以下一则案例:

【案例】

华胜天成公司(甲方,即中间方)与赛迪时代公司(乙方,即下游方)签订《项目合同》,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

甲方在收到用户方(准格尔旗大数据中心,即上游方)支付项目款项后,凭乙方提供的发票,向乙方支付对应金额的货款。后因华胜天成公司未向赛迪时代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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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赛迪时代公司与华胜天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虽然《项目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取决于第三人准格尔旗大数据中心,但是,即便第三人未付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公平原则,赛迪时代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华胜天成公司亦应向赛迪时代公司付款。

同时,根据上述约定不难推知,赛迪时代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预见到并实际接受了华胜天成公司付款没有确定、具体的日期,并可能因第三人未及时付款导致存在较长时间的付款周期。因此,在认定华胜天成公司是否存在延迟付款、构成严重违约时应当重点考虑该因素。

从上述案例可见,在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法院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在合同中约定何种付款方式,是合同双方的自由选择。

背靠背合同是完全一样吗(到底该如何约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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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存在哪些风险?

经过研究相关案例,我们发现,在实务中仍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有些案例即便“背靠背条款”有效,但中间方以“上游方未支付款项的抗辩”却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

承包人亚厦公司与分包人科宝公司签订《供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分包人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且承包人与发包人办理完毕整体工程结算手续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整体工程结算款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工程结算价款的100%。

承包人亚厦公司认为《供货安装合同》约定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整体工程结算款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工程结算价款的100%,其公司尚未收到发包人支付的所有工程款,故付款条件未成就。分包人科宝公司遂诉诸法院主张工程款。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整体工程结算款”此种不确定事件作为付款期限的情况,一方面为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行业交易惯例不应简单地否定该约定的效力,另一方面应结合该约定的特点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科宝公司可主张履行的期限。

因此,不仅在亚厦公司“实际收到发包人支付的整体工程结算款”的情况下,其应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即使亚厦公司未实际收到发包人支付整体工程结算款,但亚厦公司超过合理期限未向发包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案件事实表明不能继续苛求科宝公司仍应给予亚厦公司期限利益的情况下,亦应认定科宝公司有权催告亚厦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从上述案例可见,该案中法院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和行业交易惯例肯定了“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但另一方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工程已经完成整体结算两年长的时间里,合同总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未积极向第三方即发包人主张权利,因此不能苛求合同分包方继续等待,并确认合同付款期限已至,总承包方应当在分包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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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述两个案例可见,各方约定的“背靠背条款”,在实务中履行是有风险的。

中间方不能当然以“上游方未支付款项”的理由向下游方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下游方如无证据证明“上游方怠于履行催款义务”,其主张付款也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在实务中,法院认定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且应当支持的观点主要是:

一、中间方在下游方发送催款通知一定期限内,中间方对第三方(即上游方)未采取任何催款行动;

二、中间方自身原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未取得第三方(即上游方)付款;

三、已过合理支付期限,但中间方无证据证明第三方(即上游方)未支付款项。

背靠背合同是完全一样吗(到底该如何约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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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这些风险?

出于风险防范,企业在选择该付款方式时,建议约定明确,避免因约定不清晰而被否认其有效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时,债权人有权随时请求履行。

因此,作为“背靠背条款”履行付款义务方:

一、应当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方式、条件和涉及的第三方作出清晰具体的说明;

二、在履约过程中积极履行己方义务与向第三方主张权利,避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是作为“背靠背条款”的收款方:

一、对影响付款条件成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其征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等;

二、积极主张债权,督促付款方向第三方催款,避免付款方懈怠或阻碍付款条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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