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应急管理部网站18日信息,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近日决定,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
当前,安全生产培训方面暴露出培训走形式、考试把关不严格,甚至涉嫌考试作弊等突出问题。例如,山东潍坊安丘市某培训机构举办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擅自压缩培训学时,工作人员划答案让学员考核时照着抄;北京市大兴区某特种作业考试点与某培训学校勾结,以“保过”为名,超出正常市场价格收取培训费用,提供考试作弊“一条龙服务”。类似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安全生产培训秩序,导致一些安全技能不足的从业人员进入有关岗位,对安全生产带来重大风险隐患。
此次专项整治,针对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生产经营单位等3类主体,重点整治安全培训机构不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甚至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考试机构和考试点不按计划组织实施考试,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不严格,纵容或直接参与考生作弊;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或不按计划实施培训,不按规定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
应急管理部强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将此次专项整治作为为民惠民的一项务实举措,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落实;要加强监管执法,在各单位自查自改基础上,对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高危行业企业进行抽查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结合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等,加强统筹协调,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应急管理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举报专线“12350”、政府网站举报窗口等渠道举报。
此前,因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问题造假,一大批企业被罚,主要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安全员替员工抄写安全试卷,分数弄虚作假
01
5月14日,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千灯镇昆山科世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中,多份作答试卷和考试签到表笔迹相似,经现场询问,该公司安全员竟为了应付检查,顶替多名作业员工抄写考试试题,制作虚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在后续核查中,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和相关员工进行了询问调查,证实了该公司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为公司文员一人所写,属于虚假记录!目前,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将严肃查处!
02
3月28日上午,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千灯镇苏州金茂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批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试卷时,将错误的答案批改为正确,将未做的题目也计入分值,在批改计分上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目前,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将错误的答案批改为正确
▲大题未作答计入分值
类似案例
案例一
去年10月,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示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某化工企业因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被罚!
案例二
2020年7月27日,浙江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驾驶员未持有叉车驾驶证驾驶叉车运送货物。
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四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浙江中野塑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0年7月30日,浙江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凤桥镇的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签订2020年安全责任书,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0年7月3日,浙江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湖区大桥镇焦山门村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9年12月份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签到表中记载孙实惠、胡强、车文兵三人未如期参加12月21日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同时,该签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补”的备注,但该单位无法提供三人的补学证明材料。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7月28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三级安全教育未填日期,员工未签字,安全员被追责!因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未填写培训日期,受教育人员未签字,安全员被追责!
2020年2月17日16时17分左右,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辉公司”)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8万余元。近日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顾重高在未作放坡或支护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坑内作业,被突然坍塌的坍塌物砸中了头部并掩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调查,晨辉公司制定的《经开区配套管网改造二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对沟槽开挖作出了放坡的明确要求,但该公司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经开区配套管网改造二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放坡要求进行基坑开挖,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
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员顾重高在基坑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坑内作业。专职安全员罗术炎不在岗,未到现场进行跟踪巡查。施工现场负责人王建强未对施工人员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进行制止或责令改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公司对施工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员未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部分施工人员(如施工员李立文)未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中,《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既未填写培训日期,也无受教育人员签字,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
事故追究责任的人员
陈闻弢,男,晨辉公司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项目经理。陈闻弢作为项目部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督促施工人员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二是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三是对施工现场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湘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程序对其进行处理
罗术炎,男,晨辉公司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专职安全员。罗术炎作为该建设项目专职安全员,履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参与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施工过程中不在岗,未对现场安全情况进行跟踪巡查;对施工现场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王建强,男,晨辉公司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二期)工程现场负责人。王建强作为公司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对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未及时制止和上报,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晨辉公司对其进行解聘。
@全员,如果不能替我坐牢,不替我交罚款
请主动来参加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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