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粉丝,大家好,跟大家汇报下近况,因为最近案件比较多,整个团队几乎都处于各地奔波调查、执行中,在以后的这个阶段,我会把我们团队遇到的咨询、办理的案件、法院的实务、执行过程中的经验以及各类小窍门,都分享给大家,以回馈粉丝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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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全保险可以被执行吗(深挖个人财产系列-----如何执行人寿保险)(1)

最近有网友咨询,被执行人欠债200万元,执行立案后也一直没还,最终案件终本了。最近他通过各种途径,发现被执行人给他自己和家人投保了人寿保险,而且金额累计达40多万元,当他把线索给到执行法官后,执行法官说保险具有人身性质,不能够强制执行。

显然,这个执行法官所说的,并不完全正确,有可能是不专业,也有可能是不想去办实事。针对人寿保险,我给大家分享一下具体如何处置。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 理财功能。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型、有价性,投保人可以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单价值的方式,实现其现金价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依法可以强制执行。

首先,执行法院对于保单现金价值的直接提取并非毫无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执行法院有权划拨、提取、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基金及收入。实践中法院大多采取直接从保险人账户扣划现金价值的方式实现对保单现金价值的变价清偿,实质是执行法院代位行使了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

法院执行中会遇到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处于正常缴纳保险费状态下的保险合同,对于该情形下保险合同价值的提取需要投保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才可提取保险价值,而投保人通常情况下不会主动行使解除权,这就需要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代投保人行使合同解除权。

第二种情形:保险合同处于停缴保费状态,法院可直接冻结该保单现金价值,待合同中止超过两年,保险人应退还保险现金价值,此时法院可以直接提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1条第2款则明确规定了债权执行中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投保人、保险人对执行法院直接执行现金价值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也并不鲜见。可见,在债权执行程序中,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等各利益相关方在现有法律规定内已经获得事前提出异议、事后提出异议之诉等程序保障机会,未必需要通过另外的诉讼程序构造来实现对相关主体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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