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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认知心理(性的心理)

性认知心理

最近读到一本蔼理斯所著《性的心理》,觉得其中有值得分享给大家

《性的心理》第六卷末尾有一篇跋文,最后两节说的很好,可见他思想的一斑:“我很明白有许多人对于我的评论意见不大能够接受,特别是在末卷里所表示的。有些人将以我的意见为太保守,有些人以为太偏激。世人总常有人很热心的想攀住过去,也常有人热心的想攫得他们所想像的未来。但是明智的人站在二者之间,能同情于他们,却知道我们是永远在于过渡时代。在无论何时,现在只是一个交点,为过去与未来相遇之处,我们对于二者都不能有所怨怼。不能有世界而无传统,亦不能有生命而无活动。正如赫拉克来多思在现代哲学的初期所说,我们不能在同一川流中入浴二次,虽然如我们在今日所知,川流仍是不断的回流着。没有一刻无新的晨光在地上,也没有一刻不见日没。最好是闲静的招呼那熹微的晨光,不必忙乱的奔向前去,也不要对于落日忘记感谢那曾为晨光之垂死的光明。

在道德的世界上,我们自己是那光明使者,那宇宙的历程即实现在我们身上。在一个短时间内,如我们愿意,我们可以用了光明去照我们路程的周围的黑暗。正如在古代火把竞走——这在路克勒丢思看来似是一切生活的象征——里一样,我们手持火把,沿着道路奔向前去。不久就要有人从后面来,追上我们。我们所有的技巧便在怎样的将那光明固定的炬火递在他的手内,那时我们自己就隐没到黑暗里去。”

这两节话我顶喜欢,觉得是一种很好的人生观,沉静,坚忍,是自然的,科学的态度。二十年后再来写这一册的《性的心理》,蔼理斯已是七十四岁了,他的根据自然的科学的看法还是仍旧,但是参透了人情物理,知识变了智慧,成就一种明净的观照。试举个例罢,——然而这却很不容易,姑且举来,譬如说啌尼林克妥思(Cunnilinctus)。这在我们国家应该叫作什么,我虽然从猥亵语和书上也查到两三个名字,可是不知道那个可用,所以结局还只好用这“学名”。对于这个平常学者多有微词,有的明言自好者所不为,蔼理斯则以为在动物及原始民族中常有之,亦只是亲吻一类,为兴奋之助,不能算是反自然的,但如以此为终极目的,这才成了性欲的变态。普通的感想这总是非美的,蔼理斯却很幽默的添一句道,大家似乎忘记了一件事,便是最通行的性交方式大抵也难以称为美的(Aesthetic)罢。他们不知道,在两性关系上,那些科学或是美学的冰冷的抽象的看法是全不适合的,假如没有调和以人情。他自己可以说是完全能够实践这话的了。其次我们再举一个例,这是关于动物爱(Zooerastia)的。谢在杭的《文海披沙》卷二有一条“人与物交”,他列举史书上的好些故实,末了批一句道,“宇宙之中何所不有。”中国律例上不知向来如何办理,在西洋古时却很重视,往往连人带物一并烧掉了事。现在看起来这原可以不必,但凡事一牵涉宗教或道德的感情在内这便有点麻烦。蔼理斯慨叹社会和法律的对于兽交的态度就是在今日也颇有缺陷,往往忽略这事实:即犯此案件的如非病的变态者也是近于低能的愚鲁的人。“还有一层应该记住的,除了偶然有涉及虐待动物或他虐狂的情节者以外,兽交并不是一件直接的反社会的行为,那么假如这里不含有残虐的分子,正如瑞士福勒耳教授所说,这可以算是性欲的病的变态中之一件顶无害的事了。”

蔼理斯的意见以为性欲的满足有些无论怎样异常以至可厌恶,都无责难或干涉的必要,除了两种情形以外,一是关系医学,一是关系法律的。这就是说,假如这异常的行为要损害他自己的健康,那么他需要医药或精神治疗的处置。其次假如他要损及对方或第三者的健康或权利,那么法律就应加以干涉。这意见我觉得极有道理,既不保守,也不能算怎么激烈,据我看来还是很中庸的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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