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辅助器具费多少钱(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年限可参照人均寿命)(1)

【案情】

2020年4月26日,刚满四周岁的孙某遭刘某驾驶的大货车碾压,致右足毁损等严重损伤。交警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肇事大货车投有保险。经鉴定,孙某需配备假肢,但因对假肢赔偿年限不能协商一致。后,孙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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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2021年5月12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假肢赔偿年限进行了激烈辩论。某保险公司认为,目前法律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没有明确规定,假肢费应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原告未实际佩带,其损失当属未发生。又因孙某年龄尚小,假肢费可计算至十八周岁,待十八周岁后再另行主张,且年限最长不应超过20年。

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原告假肢费用属必然发生,依法应予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而本案中,鉴定报告明确,孩子四周岁,十八周岁之前每年1.2万元;十八周岁以后,每三年更换一次,每次1.5万元,无每年维修保养费。而按国家第七次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河北省人均寿命75岁,由此计算假肢费用为43.8万元。同时,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减少司法资源浪费,诉请被告一次性赔偿合理合法。

【判决】

2021年6月2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告所主张辅助器具费用,依据鉴定报告显示的价格和更换周期,本院支持年限按照河北省人均寿命计算。遂,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孙某假肢费用43.8万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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