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昌县公安局处理了一起“特殊”的违法建设道路的案件。在新昌县羽林街道长诏村大坑山,有村民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修建道路,被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查处。

村民自费修公路被罚4万(村民自费3万元修村路)(1)

这件案件特殊在哪里?

原来,吴某和刘某都是长诏村村民,二人发现村里通往老庙的机耕路一直没有修缮,下雨天泥泞坑洼,大晴天尘土飞扬,糟糕的路况一直困扰着过往村民和路人。出于方便村民出行的目的,二人便商议将此路进行修整拓宽。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二人自掏腰包3万元雇佣设备和人力陆续开展施工,眼看道路一天天建通,还收获了当地村民的称赞,二人自我感觉“良好”。

村民自费修公路被罚4万(村民自费3万元修村路)(2)

可令二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去年11月,他们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案件移交至县公安局。经查,吴某二人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挖机在羽林街道长诏村大坑山的山上建设道路,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擅自占用林地面积0.4612公顷,其中防护林0.4427公顷。

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1年12月24日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今年1月21日,因情节轻微,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吴某和刘某相对不诉。

我们都说:“要想富先修路”。近年来,“先富带后富”现象屡见不鲜,热心人士为了发展家乡、致富相邻,积极捐资修路。但也希望热心村民在捐资修路之前,多向政府、专家,打听打听、咨询咨询,了解清楚所占土地性质及其物权、是否影响他人或公共利益、道路本身是否达到安全标准、是否拥有对收费物的使用权、是否违反政府道路收费相关法律、法规等。只有这样,才不会让我们的热心寒了心,也不会好心办错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转自|羽林派出所

来源: 新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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