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一)驾驶证审验。
1.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本记分周期内有记分记录的;
2. 持有除大型客车 (A1)、牵引车 (A2)、城市公交车 (A3)、中型客车 (B1)、大型货车(B2)准驾车型以外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3.校车驾驶人。
(二)驾驶证延期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审验的。
二、受理条件
(一)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其他应该审验的驾驶人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二)驾驶人应当将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身体条件应当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并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
三、申报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原件(通过实现数据联网传输的,免于提交纸质凭证)(原件1份,自备);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原件1份,受理机关提供);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提交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
(二)校车驾驶人审验:
1.机动车驾驶证(原件1份,自备);
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1份,受理机关提供);
3.具备互联网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1份,自备),通过实现数据联网传输的医疗机构体检的,免于提交纸质身体条件证明。
四、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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