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医疗美容机构因向消费者销售、注射“三无”美白针,被法院判决十倍赔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份终审判决披露了这起医美消费维权案例。

2021年6月24日,北京消费者刘某向嘉和百旺(北京)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百旺公司)咨询皮肤美白项目:

美容院里做水光针能受到什么处罚(3.4万元美白针判赔34万元)(1)

刘某随后来到嘉和百旺公司购买了4个疗程日本进口美白针药品,原价8800元一个疗程,优惠后8500元,刘某共支付34000元(一疗程为10针次,一针次有6支不同药品,即4个疗程共40针次、240支药品)。

当天,刘某就注射一针次(6支药品),剩余的药品存在嘉和百旺公司。随后,刘某发现注射的美白针没有中文标签、进口药品批准文号,连药品说明书都没有。刘某认为从嘉和百旺公司处所购买使用的注射类“美白针”产品是假药,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嘉和百旺公司退款并十倍赔偿。

嘉和百旺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涉案产品说明书均为日文,左上角显示“処方箋医藥品”。庭审中,嘉和百旺公司称涉案产品系从国外代购,没有正规的手续,涉案产品空瓶已被市场监管部门扣押,被扣押的产品空瓶的确没有中文标示和准字号进口批号。法院认定嘉和百旺公司向消费者注射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一审判决

嘉和百旺公司“退一赔十”

2021年12月2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 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刘某“退一赔十”的主张,判令嘉和百旺公司退还刘某货款34000元并赔偿340000元。

嘉和百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2月16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该案。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者知悉其出售的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等存在上述规定情形仍予以销售的,应承担《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嘉和百旺公司明知案涉商品无进口手续仍予以销售刘某主张嘉和百旺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产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有法律依据

2022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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