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中,以智慧法院建设为基础,构建AOL全业务线上办理体系,推动从立案、送达、审判、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线上办理。通过规范在线诉讼规则,贯彻电子送达优先的原则,确保电子送达规范化和便捷性的统一。本期采编了两个关于电子送达的案例。
案例一被告为某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该电子商务平台具备即时通讯功能。
诉讼中,被告在该平台持续经营,法院以官方认证的方式注册平台账号,并通过该平台的即时通讯功能向该被告送达诉讼材料,系统均显示“已读”且该被告予以了回复。
通过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进行电子送达的,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应视为送达日期。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裁判要旨
法院向具备即时收悉功能的特定系统送达材料,系统显示“已读”的,可认定为电子送达成功。
对应依据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送达是否生效: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已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案例二被告A国际有限公司系一家跨国公司,其官方网站中公布了该公司的电子邮箱地址。法院受理×××公司诉A国际有限公司一案后,向A公司公示的电子邮箱发送了相关诉讼材料,A公司通过邮件回复收到,该电子送达可视为有效送达。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裁判要旨
法院向当事人公示的电子邮件送达后,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法院回复收悉,可以视为电子送达。
对应依据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法官评析近年来,广州法院大力推行电子送达,扩充电子送达的到达端,包括受送达人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等,均可进行电子送达。
对于当事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当事人未提供或确认电子送达地址的,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当事人本人的电子地址进行送达,当事人回复收悉、阅知或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也可视为有效送达。
送达十大案例之三
来源 | 广州中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民事庭
通讯员 | 印 强
责 编 | 谢君源
编 辑 | 戴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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