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一剑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施剑翘刺杀孙传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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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11月13日下午6时,《新天津报》发出号外:

“施从滨有女复仇,孙传芳佛堂毙命”

次日,天津、北平、上海等各报都以头号标题刊载了这一消息,全国轰动。

这件新闻就是曾经轰动民国的施剑翘刺杀孙传芳案。

这件事从一开始就充满了传奇色彩。

民国时期,割据一方的军阀们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断挑起战事,人民流离失所,普通士兵伤亡无数。但是,军阀的上层却有着一条不成文的规则,那就是对缴械投降或者俘虏的高级军官们网开一面,要么纳为己用,要么释放,轻易不肯处死。这其中的寓意很耐人寻味,因为军阀混战为的是利益,而不是主义,今天的敌手明天或许就是友军,今天自己是座上客,在明天或许就是阶下囚。因此,为了给自己留一条后路,不杀对方的高级军官就成为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则。

可是,北洋三大军阀之一的孙传芳却在1925年与张宗昌争夺安徽、江苏地盘时坏了规矩,杀死了奉系大将施从滨,也为自己日后被刺杀埋下了伏笔。

1925年秋,奉系军阀张宗昌和直系军阀孙传芳为了争夺安徽和江苏展开了大战,施从滨作为奉军第二军军长和前敌总指挥率军南下,不料在皖北北孙传芳击败,施从滨被俘后随即被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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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孙传芳为什么要违背默认成俗的规则杀死施从滨有两种说法:

其一、孙传芳恼羞成怒说

在大战前夕,孙传芳曾经连发三封电报给施从滨,表达了想要和施从滨合作的愿望,可均被施从滨拒绝,使得孙传芳恼羞成怒。因此,在捉到了施从滨后为了泄愤才杀了他。

其二、吴佩孚命令说

在第二次直奉战争的时候,吴佩孚在北方战线吃紧,于是想要调驻扎在江苏的六个旅北上支援,但却为山东方面施从滨部从中作梗,阻挠直军借道北上。孙传芳将俘虏施从滨的消息报告吴佩孚后,吴佩孚新仇旧恨涌上心头,当即下令孙传芳就地处死施从滨。

以上两种说法无论哪一种是正解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施从滨的作为确实是触犯到了孙传芳的底线,不然,孙传芳也不会起了杀心,并且在杀了施从滨后还悬首三日。

施从滨被杀的消息传到家乡后,施剑翘立誓要为父报仇,并赋诗一首明志:

“被俘牺牲无公理,暴尸悬首灭人情。痛亲谁识儿心苦,誓报父仇不顾身。”

在施剑翘的笔下,施从滨的死是无公理、无人情的残暴之举,所以才要为父报仇。

但施剑翘毕竟是个弱女子,虽有为父报仇之志,但却有心无力,因此,施剑翘就把报仇的希望寄托在自己的堂兄施中诚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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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中诚,保定军官学校毕业,后来曾经担任过国民党精锐74军军长。施从滨被杀之时,施中诚仅是张宗昌部下的一名排长,远没有替叔叔报仇的能力,因此,施从滨的妻子就恳求张宗昌照顾施中诚。张宗昌也够意思,马上提拔施中诚为团长,三年后又提拔为烟台警备司令,跨入了将军的行列。但是,施中诚却并没有为施从滨报仇,反而劝说施剑翘放弃报仇,这就引起了施剑翘的强烈反应,和施中诚断绝了兄妹关系。

就在这个期间,施剑翘为父报仇的志向感动了一名叫施靖公的人。他本是施中诚的同学,在施剑翘家借宿时被施剑翘为父报仇的志向所感动,于是表示愿意为施剑翘报仇雪恨,出于感激,施剑翘就嫁给了施靖公。1935年,施靖公被提升为旅长,也跨入了将军的行列。施剑翘认为丈夫已经具备了为自己报仇的能力,可是在她向丈夫提出要为父报仇的时候,施靖公先是一拖再拖,后来干脆拒绝。施剑翘在失望之余,断绝了和丈夫的关系,决定自己报仇。

于是,经过了一系列的精心准备, 1935年11月13日,施剑翘怀揣手枪,混入了孙传芳听经的佛堂,连开三枪,孙传芳当场毙命。

刺杀成功后,施剑翘报警自首,随即被天津警局拘拿。

在审讯过程中,施剑翘历陈自己为父报仇的经历,并且说出了自己为什么一定要杀死孙传芳的理由:

“父亲如果战死在两军阵前,我不能拿孙传芳做仇人。他残杀俘虏,死后悬头,我才与他不共戴天。”

按照施剑翘的理解,如果施从滨死于战场,那就是死于公战,不能把孙传芳视为仇人;而施从滨被俘后被杀,那就不是公战,而应是私仇,所以自己要杀死孙传芳为父报仇。可是,施剑翘有没有想过,他的父亲施从滨当年也曾杀俘几百人,如果这几百人的亲人也想要杀施从滨报仇,那她该何以自处?

按照民国时期的法律,施剑翘刺杀孙传芳,虽有自首情节,但也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是,随着这件事被新闻媒体不断放大,把施剑翘塑造成了“现代侠女”的形象,这件事就变了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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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社会各界纷纷表达看法,其中尤以妇女界的呼声最为热烈,他们强烈要求对施剑翘予以特赦。在她们呼吁特赦施剑翘的电文中把施剑翘为报私仇刺杀孙传芳的举动上升为为国除奸的高度:

“况孙传芳曾南拒革命之师,又北窥齐鲁之境,今施剑翘之事,直接以复父仇,间接即除国憝。”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是否应该把那些已经失势正在租界养老的原军阀们全部拖出来枪毙呢?这是否会造成社会再次产生动荡呢?

随着社会各界的不断呼吁,那些手握重兵的军阀们和党派元老也开始发声,像冯玉祥、李烈钧、于右任、宋哲元等纷纷上书要求对施剑翘予以特赦。

1936年10月14日,在施剑翘入狱11个月的时候,时任中华民国政府主席的林森向全国发表公告,决定赦免施剑翘。

那么,施剑翘究竟该不该被特赦呢?

施剑翘刺杀孙传芳事件发生后,究竟该如何给施剑翘量刑,社会各界看法不一。其中代表性的说法有三种:

其一、社会舆论

施剑翘苦心孤诣10年为父报仇这件事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悲情性,再加上媒体的大肆传播和对孙传芳的抨击,使得这件事在开始阶段就已经偏离了正常的法制轨道。

普通民众是最同情弱者的,而且,由于民国时期女权开始抬头,也成为了这次由一次纯粹的刑事案件变成了要为弱势的女性争权利的民主呼声。

如果从封建社会的社会道德观来分析,施剑翘此举是符合封建社会“孝女”的道德观的,是符合封建社会“礼法”的。但此时毕竟是民国了,是讲究依法治国的,虽然做得不是很好,那毕竟是在尝试着按照依法治国的理念来治理国家。如果按照民情和封建社会的“礼法”对施剑翘进行特赦,那将会对依法治国的理念产生巨大的冲击。

何况,即使是在封建社会,这种为了血亲复仇而私自杀人的案件中,当事人也是要被处于刑罚的,并没有免刑的说法。

举个例子:

唐朝武则天时期就曾经发生过一件类似的案件。据《柳宗元集》: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这段记载中的徐元庆为了能够为父报仇,潜身驿站15年终于得到了机会,杀死了仇人赵师韫,并且没有逃跑,而是自首归罪。陈子昂的建议是按照故意杀人罪处死徐元庆,同时在其乡里进行表彰。如此一来,既满足了礼法,又彰显了法律的森严。于是,武则天接受了建议,按照这个意见处理了案件。

虽然说,礼法中有着“父母之仇,不共戴天”的说法,但是在法律中也有着“杀人者死”这个律条。陈子昂的这个提议看似面面俱到,但是却把礼法和法律对立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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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陈子昂还提出,要把这个案例写进法典,作为日后审理类似案件的依据。但是,这种非常明显的把礼法与法律对立起来的做法无疑会使社会上的意识形态产生混乱。国家一面处死凶手,一面表彰凶手,那么,凶手做的究竟是对呢还是错呢?

为此,柳宗元对陈子昂的提议进行了批判,他认为,社会道德,也就是“礼法”,其最根本的作用是防止人们作奸犯科,自身却并不具备法律的效力。而为了所谓的“礼法”而杀人,恰恰是违反了“礼法”,对于这种既违背了封建社会礼法,又违背了法律的人,唯一的处罚办法就是按律惩处。

这个案例和施剑翘刺杀孙传芳的案件无疑是高度吻合的。即使孙传芳当年曾经犯下过罪恶,应该被处死,那也应该由国家来执行,施剑翘本人并不是执法者,她哪来的权力杀死孙传芳?

其二、知识精英和左翼人士

这批人的主要观点是把社会的概念置于家庭的伦理之上。他们认为,如果这种以“孝道”为名义的血亲复仇行为不加以杜绝,就会在社会上助长暗杀之风,这将对社会的稳定和依法治国的理念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将会使得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崩塌。

其三、法律界人士

相对于社会舆论一边倒地要求特赦施剑翘,法律界人士却并不认同这个观点。他们认为,封建社会讲究的是情、理、法,而法治社会讲究的是法、理、情,不应把公众的同情置于法律之上,如果特赦施剑翘,就是为了崇情而屈法。因此要求依法对施剑翘处于刑罚。

但是,面对着汹汹民意,民国政府却采取了特赦施剑翘的做法,虽然在短时间内获得了民意的支持,但要从法制的角度来看,是一种倒退。

民国政府之所以特赦施剑翘,这其中的原因很复杂,一方面固然有着民国政府想要从这次事件中获得民意支持的想法,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民国时期,封建社会的礼法和道德仍然在社会舆论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这是不能够被忽视的。

不知大家对民国政府特赦施剑翘一事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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