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有过骗赞的违规还能用吗(修改平台规则未提前公示)(1)

近日

浙江市场监管部门曝光一批网络市场综合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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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人参与“合发房银”网络传销被罚款1112.85万元

2018年5月,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排摸,发现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舟山从事涉嫌网络传销的违法行为。经查,郑某等人在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设立的合发全球平台和合发APP网上商城上注册成为付费会员,以缴纳相应的入门费用及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以获得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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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年11月8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移送。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和嵊泗县人民法院分别对郑某等8名当事人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出刑事判决。2021年3月舟山市公安局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肖某等36人涉嫌参与“合发房银”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移交舟山市、岱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2021年9月14日至10月14日,舟山市、岱山县市场监管局相继对肖某等36人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1112.8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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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趣源科技有限公司

用技术手段对商品播放量作虚假商业宣传

被罚25万元

2021年5月13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线索摸排,依法对杭州趣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办公区域内有101台手机及相关支架设备,并通过运行脚本自动点播某视频平台短视频,增加相应短视频浏览权重。经查,自2021年2月起,当事人在代运营有关短视频业务中,使用云服务器内的后端脚本控制相关云控手机内的前端脚本自动运行APP,在WIFI环境下实现自动浏览某视频平台某账号内的43条短视频共计6000余万次,虚假提升了相关短视频的播放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8月9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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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广告收取培训费被罚44万元

2021年8月5日,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线索,依法对金华市易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以其他经营者名义发布虚假岗位招聘广告,实际诱导应聘者参加有偿培训。经查,当事人通过在“58同城网”发布招聘信息,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引招工作技巧培训,让工作人员假借招聘名义引导前来应聘的人员与其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开展相关培训业务,并收取培训费。截至案发,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招聘并培训了35名学员,收取培训费共计17.43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11月22日,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4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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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单词突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校外培训广告

被罚10万元

2021年8月3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排摸,发现当事人通过公司微信公众号、员工个人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发布学生学习效果相关信息。经查,2021年6月23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单词突击007放送免费名额啦~提高英语成绩必备小助手》的文章,主要内容包含有学生接受“单词突击”训练之后快速提分获得“进步之星”奖状的图片等信息,并且在朋友圈发布在单词突击学习培训后英语成绩得到提高的学生的相关文字、图片信息,进行广告宣传。经统计,2021年1月3日至8月3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的总阅读量为1.1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2021年9月14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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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

修改平台交易规则未提前公示被罚75万元

2021年10月19日,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修改平台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以及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共计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5日,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关于有赞平台内网店(最美黔运)不发货不退款的网络舆情,并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当事人擅自修改平台退款规则以及发布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5日对消费者订单退款申请页面中商家逾期未处理情形的退款规则进行了修改,但当事人未在其网站首页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未将修改内容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另查明,当事人在消费者订单详情页中付款方式栏,展示有“有赞提供资金担保,确认收货后才付给商家”这一描述,实际上当事人是对该交易资金安全进行保障,该描述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此“担保”是法律概念上“担保”,而且当事人在消费者对商品订单“确认收货”或该订单满足自动确认收货条件以前已将资金付给商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0月19日,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其作出罚款共计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郑铁峰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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