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公告送达,应当具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两个条件之一,公告期为30日“下落不明”是指“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律师在面对当事人时应注意的事项?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律师在面对当事人时应注意的事项(律师和当事人必须知道的)

律师在面对当事人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裁判规则

1、适用公告送达,应当具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两个条件之一,公告期为30日。“下落不明”是指“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2、简易程序案件和对被羁押的当事人,不适用公告送达。

3、配偶下落不明,只要求离婚不对配偶申请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对配偶应当公告送达;采取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可缺席判决。

4、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5、对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采用公告送达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公告期为3个月;对于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公告送达期满不应诉的,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公告送达。

6、按当事人工商注册地址送达,因当事人内部管理原因送达未果的,公告送达不违反法律规定;按工商登记及合同记载地址邮寄送达,当事人对所留地址、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7、按《起诉状》载明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而该地址与被告后来提交的法律文书载明地址一致的,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8、因填写寄件地址不完整被退回的,采取公告送达不属于有效送达。

9、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径行公告送达的,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10、按有效的户籍地址送达,回单未显示签收、妥投,仅标注“电话无法接通”的,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规定;但是,寄件回单显示“该地址查无此人”,可采用公告送达。

二、最高院关于“避而不见”的送达观点

1、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当受送达人“避而不见”时,法院可采取下列方式送达:

① 以合同、往来函件中约定的地址送达;

② 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送达;

③ 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送达;

④ 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送达;

⑤ 【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送 达)规定的直接送达、代收送达、留置送达、传真送达、电子送达、代为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8条亦对受送达人避而不见的情形作出了处理规定: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三、《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第四次修正)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 达

第87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88条【直接送达】【代收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89条【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90条【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91条【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92条【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转交。

第93条【转交送达】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94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95条【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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