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前言,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判决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况?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判决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况(婚姻无效的情形)

判决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况

01 前言

上一篇文章我们说到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本篇文章将分享有关婚姻无效的情形的法律知识。

02 案例

2009年,李某与唐某1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后李某与唐某1在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澧县民政局颁发“常澧结字第×号”《结婚证》。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唐某2。

2022年3月7日,因夫妻感情破裂,经协商,双方前往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李某被告知唐某1早于李某与唐某1结婚登记前,已与案外人马某登记结婚(登记字号为澧永字第××号)。

03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唐某1与案外人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与案外人马某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下,又与李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唐某1与李某的婚姻无效。对于李某诉请唐某2由李某抚养至成年的主张,因唐某2自愿跟随李某生活,故唐某2由李某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唐某1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

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唐某1与马某均非本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且唐某1与李某登记结婚时婚姻登记系统未显示唐某1有结婚信息的事实,结合唐某1与李某的同居时间、基本生活水平、过错方经济负担能力和过错程度等具体情节,本院酌定损害赔偿金200元。

04 总结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婚姻宣告无效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且对于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后附上相关法条供读者参考: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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