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产品质量致人身损害举证责任应倒置】有媒体报道说,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的一则信息显示,因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在一场电池故障引发的火灾中丧生的死者家属要求电池生产厂家赔偿的诉求,且“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从判决书看,一审法院之所以作出驳回原告赔偿诉求的判决,乃是因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发生故障的完整电池组由被告公司出售;原告未具体阐述如何组装电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电池组装与被告公司存在关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电池故障引起火灾是被告公司出售的电芯所造成,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出售的电芯存在缺陷而引起火灾。 如果专业制造电池芯的厂家都不清楚、或者明知而未告知自己生产的电池芯在组装成完整的、可直接使用的电池组后,会因为其他部件问题而引致火灾,那么,证明电池组装与被告公司不存在关联性的举证责任,不是应该由被告提供吗?亦同理,提供直接证据来证明电池故障引起火灾不是由被告公司出售的电池芯所致,证明其出售的电池芯不存在缺陷因而不可能引起火灾的责任,不是也应该由被告提供吗?否则,举证责任倒置体现在哪里呢? 设身处地而想,这类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不倒置,那么因产品质量而致损害的几乎所有人,都会囿于拿不出直接证据而成“倒霉鬼”。

产品质量致人身损害举证责任应倒置(产品质量致人身损害举证责任应倒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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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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