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字“灋”,由水、浪、去组成水,柔软、流动,无所抗拒又无坚不克的物质廌,轻盈灵巧的动物去,离开住地,代表为生存所进行的各种生产、社会活动领悟到符合自然规律的生存之道表示古代参天察地的高人在野外活动时,从流水顺其自然的特性、麋鹿等动物的灵巧自由中道家思想相信“上善若水”,认为水的特质代表了自然的本质精神造字本义:人类从水、鹿等自然中领悟并践行的生存之道,即暗合宇宙万物的本质精神、天人合一、顺其自然的最高行事准则,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弱者迷信道德强者善使权谋?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弱者迷信道德强者善使权谋(说法)

弱者迷信道德强者善使权谋

繁体字“灋”,由水、浪、去组成。水,柔软、流动,无所抗拒又无坚不克的物质。廌,轻盈灵巧的动物。去,离开住地,代表为生存所进行的各种生产、社会活动领悟到符合自然规律的生存之道。表示古代参天察地的高人在野外活动时,从流水顺其自然的特性、麋鹿等动物的灵巧自由中。道家思想相信“上善若水”,认为水的特质代表了自然的本质精神。造字本义:人类从水、鹿等自然中领悟并践行的生存之道,即暗合宇宙万物的本质精神、天人合一、顺其自然的最高行事准则。

在道家思想观念中,“道”代表宇宙万物和谐运行的本质规律;“法”代表人类天人合一、顺其自然的最高行事准则。

《説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今文省。 法,刑法。量刑标准平得像水面一样,因此字形采用“水”作边旁;廌,是用来在疑犯中撞触不正直真犯的动物,判别出真犯后将其 除灭,所以字形也采用“去”作边旁。“法”,今天文字的写法省去“廌”。

本义,名词:天人合一、顺其自然的最高行事准则。 本义消失 。原则,标准,策略,方式,技术。 凡用兵之法,全国为上。《孙子 • 九变》 必须遵守的戒律、刑律、律令。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书 • 吕刑》。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盐铁论 • 诏圣》,杀戮禁诛谓之法。《管子 • 心术》 。佛教、道教教义中的真理,规范。 法出多门 法力无边。仿效,模仿,学习。法,则效也。《字彙 • 水部》 , 不期修古,不法常可。——《韩非子 • 五蠹》

法,从氵从廌(zhi)从去,以水之平、廌触不直者去之。后简为法。

法古写作“灋”,这个 会意字 的本来字形,它的左上角是个“去”字,左下角是个“水”字,比较好认,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而它的右半部分就复杂了,从形状来看是一只动物,就是“廌(zhì)”字,;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廌(獬豸)具有很高的智慧,懂人言知人性。它怒目圆睁,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它能辨曲直,又有神羊之称,它是勇猛、公正的象征,是司法“正大光明”、“清平公正”的象征。基本义:刑法;法律;法度)。

《说文解字》说:“解廌,兽也。似山羊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形从豸者。凡廌之属,皆从廌。”《后汉书·舆服志》说:“獬豸神羊,能别曲直。”在这里,廌为图腾动物,一角之圣兽,代表正直、正义、公正,或说是正义之神(性直恶曲),具有审判功能、职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对错,助狱为验。去,“人相违也”。去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一说判决把人驱逐出去,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

谈经论道

法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者(统治集团,也就是政党, 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一切规范的总称。

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

“法”字的来源,古代曾有神兽决狱的传说:相传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个部落联盟生息在黄河流域。该部落联盟首领舜委任皋陶为司法官。皋陶正直无私,执法公正,非常受人爱戴。他在处理案件时,若有疑难,就令人牵出一头神兽,该神兽名廌,又名獬豸。

《异物志》说:“东北荒中,有兽名獬,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

又有记载云“法”是一种与鹿和牛类似的神兽,在古代人们将它作为断案的工具,每当办案时出现多个嫌疑人的时候,人们通常把它放出来,它如果用犄角顶谁,谁就是罪犯。

“法”,“去”又从土,从厶:“土”具载万物之公心,“厶”为“私”省,有利一己之私意,“土”在上而“厶”在下,意为执法部门和司法人员要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秉公执法,不谋私利。“水””去”为“法”,强调法律要去掉水分,去掉私心,以公心为上,铁面无私,执法如山,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字在汉语中多用来表示“法律”、“刑法”等义,它的含义古今变化不大。后来由“法律”义引申出“标准”、“方法”等义,这是大家都比较熟悉的。“法”字在古代本来是个会意字,但从现在的字形上已经完全看不出来了。

原来“法”字本写作“灋”,非常复杂,但它的会意意思却看得非常清楚。

汉代王充《论衡·是应》说:“鹿者,一角之羊也,情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此兽似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说它同麒麟相像。它的头上长着一支独角,锋利无比,故又俗称独角兽。獬豸有分别罪与非罪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见人争斗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所谓神明裁判,就是借助于神的力量和方式来考验考察当事人,以确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无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神明裁判使诉讼裁决及其形式披上神圣的外衣,使人诚心信服。

繁体与简体的“法”字中均有“水”。水是万物赖以生存的物质,草木得水而生,动物饮水而长,社会有法而安,故“法”从水。水具有清澈透明、趋平善下、泽被万物、可载可覆等特征。“法”从水,清楚地传达了“法”的以下深刻内涵。

首先,水清澈透明、无色无味,说明法是公开明了、不掺杂质的。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执行,都要坚持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公正严明。不能对权重者轻判,也不可对卑微者重罚;不能因人情、感情等因素随意歪曲事实,也不能任意减轻或加重刑罚。法律是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的指南,公开化和透明度是对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只有公开、透明,执法行为才能不偏不倚,才能起到引导和强制的作用。

在夏、商、周时期,治国者秉承“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理念,认为法律不公开,人们便无法预知自己行为的结果如何,在行事时就会小心翼翼。因此,那时的法典都无一例外地以秘密的状态和习惯法的形式存在,法律只掌握在司法者或占卜人手中。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郑国执政者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该“鼎书”可以说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公布的“准”法典。自此,法律由神秘走向公开,民众也得以在明确的法律制度下规范自己的行为。

其次,水的属性润下,水自始至终从上向下流淌,纵使流遍千沟万壑,也只有最低处才是它的归宿。“法”从水,暗含法律的执行是一以贯之的,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一层层向下推行:从中央到地方,各行各业;从官员到百姓,男男女女,层层照办,人人遵守。而法律的宗旨是保障公民的根本利益。西汉时期桓宽《盐铁论·诏圣》:“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在当时文明落后的年代,是靠法律对违法者实行强制性处罚,来阻止残忍或野蛮的暴行。然而通过以暴制暴所取得的平静与安宁只是暂时的。今天和谐型社会的构建,切实需要的是政府为民做主,法律为民服务。急百姓之所急,想百姓之所想,以百姓的利益为出发点。惟有如此,公民才能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法律的尊严;也惟有如此,法律条例出台后,人人才会自觉遵守。

再次,水的去向始终是由高往低,不论前方是山石树木还是良田美宅,只要地处低位,水总会光顾。古语云“水火无情”,法从水,说明法律是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强弱之分、贫富之别、官民之异。法律不同情弱者,亦不谄媚权贵。法律以平等为准,以公正为刃。刃依准削,如水泄地,故云“水””去”。执法部门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人员不能徇私枉法,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应该自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法律能否得到贯彻实施,一方面依赖公民的自觉遵守,另一方面要依靠执法机关的公正执法。如果执法机关不能秉公执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就无法行使,义务就无法履行,公正就无法实现,正义就无法伸张。公正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人类社会就是在文明与野蛮、公正与偏私、正义与邪恶的斗争中不断向前发展的。追求公正是人类文明重要的价值取向,是人类不断走向文明的显著标志。为了保证法律裁决的公正,人类很早就发明了占卜、决斗、审判、仲裁等各种被视为公正的裁判方式,并逐步形成和建立了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等各种被视为公正标准的裁判规则。今天,人们对于公正的理解更加全面,对于公正的追求更加执著,对于公正的实现也更加期盼。正因如此,法律被人们称为善良与公正的艺术。

其四,水包容宽厚,所到之处,滋润万物,无怨无悔,不图回报。“法”从水,说明凡是公民,均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根本权益。以法律为武器捍卫公民权益的前提就是普及法律知识,让人人了解法律。但法律的完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还有赖于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司法机关作为公民与法律之间的媒介,只有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的正义,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才能信赖并有效使用法律这一武器。

“法”、“灋”二字均有“去”。“去”为离开、离去和除掉、失去、减去等意,与“来”相反。“法”从去,表明建法律制度,立法纪法规,旨在严格依法办事,去恶止邪,使人们远离犯罪。同时也明示触犯法律之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从而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然“上善若水”,水虽有无情的一面,却以柔情而著称。对于违法之人,法律虽然是以强制的手段给予惩罚,暂时或终身剥夺其自由,但是从根本上来说,法的深处也有柔情似水的一面——其根本宗旨是为了社会经济繁荣,百姓生活安定;根本目的是为了改造罪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法”字的构成,不仅仅体现了法律的深刻内涵,同时也表明完整的宗教除信仰外,还包括一定的组织形式,有具体的教主、教徒,有明确的教规、教义等。宗教的教规、教义也就是宗教所遵行的法。宗教因有法而立,以此表明其完整。与国家法律、社会法则一样,宗教中的法规范着所有教徒的思想、言行,同样具有严明公正、一视同仁等特点。尤其佛教更是奉行“众生平等”的原则,法施万众,不分厚薄。

“法”后引申指标准、规范。做任何事情,不能没有规章制度,从帝王将相到各种工匠,无一例外。故而,《墨子·法仪》中说:“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

“法”还有规律、常理、方法、办法之意。方法是处理事物的手段,如兵法、算法、指法、身法等。“法”也指道家拿妖捉怪之术。有了好的方法,可以传授给他人,让他人效仿,所以“法”又可充当动词,表示效仿。《吕氏春秋·察今》:“上胡不法先王之法?非不法也,为其不可得而法。”君王不效仿、沿用先王制定的法令制度,不是因为它不好,而是因为它不适合现在的实际情况,不宜生搬硬套。

遵纪守法指的是每个从业人员都要遵守纪律和法律,尤其要遵守职业纪律和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由圣兽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

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开廌这一圣兽,它是社会权威力量的代名词,是社会强制力的代表,没有圣兽作为切实保障机制,法律没有神圣性,无法发挥出它的功能、威力。

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

《説文解字》:刑,剄也。从刀,幵聲。 刑,割颈砍头。字形采用“刀”作边旁,“幵”作声旁。

《韩非子 • 二柄》杀戮之谓刑。《易 • 本命》 阴为刑。《易 • 蒙》利用刑人。《吕氏春秋 • 顺说》刑人之父子也。《吕氏春秋 • 音律》阴将始刑。《与陈伯之书》 刑马作誓。《史记》 膑至,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史记 • 项羽本纪》刑人如恐不胜。

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吕刑,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这里的刑,原为侀,出于井田,含有模范、秩序之意。因此,以刑释法,表明模范遵守法律(秩序)。刑,又指刑罚。《盐铁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古代中国法又往往与律通用,“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不也。”(《唐律疏义》)据史籍记载,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从此“律”字广泛使用,其频率高于法,中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说文解字》说:“律,均布也”。段玉裁注疏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管子说:“律也,定分止争也。”律原为音乐之音律,音乐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谐,否则杂乱无章。均布是古代调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制,长七尺。

聿,既是声旁也是形旁,是“筆”的本字,表示书写。律,彳,遵行;聿,手抓毛笔书写,表示书写在册的行事准则。造字本义:写入法典、供人们处事遵行的条文、规则、法规。

《説文解字》:律,均布也。从彳,聿聲。 律,均衡广布于万物之中的真谛。字形采用“彳”作边旁,采用“聿”作声旁。

《尔雅 • 释诂》 律,法也。《汉书 • 高帝纪》:天下既定,令萧何次律令。

律后来引申为规则、有序,规定,限制,约束。《韩非子 • 难四》:五伯兼并,而以桓律人。《汉书·高帝纪》:天下既定,令萧何次律令。《商君书·战法》:兵大律在谨,论敌察众,则胜负可知也。清·方苞《狱中杂记》:以律非故杀。成为规范所有人及其行为的准则,即规范天下千差万别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趋于整齐划一(统一、协调)。《史记•律书》说:“王者制事立法,物度有轨,壹于六律,六律为万事之根本焉。”

最早把“法”、“律”二字联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他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又据《史记》记载,秦始皇灭六国,“法令由一统”,二世用赵高,早法令,“更为法律”(始皇本记)。后来汉代晁错曾经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后汉书》有“皋陶造法律”等说法。但总的说来,“法”、“律”两字是分开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是才被广泛使用。

除了上述几字与法字有关外,古代作为社会规范的“礼”,也是法律,与法有一定的联系。当然,礼不是诉诸刑罚的。

古代汉语中“法”的含义是复杂的多样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意义是:(1)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普遍、统一,是一种规范、规则、常规、模范、秩序。(2)法具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3)法是刑,是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

韩非子论法

韩非子,又称韩非或韩子,战国时期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他是韩王歇(战国末期韩国君主)之子,荀子的学生。将儒家、道家、法家、墨家、名家、兵家、农家、杂家、阴阳家、纵横家融为一炉,是先秦诸子集大成者。韩非子认为,君主要统治天下,必须依据人性人情。人性饥而食,寒而衣,渴而饮,自私自利,趋利避害,这正是法制可立、赏罚可施的人性基础。

秦国是依法治国的受益者,秦国采用商鞅之法,从西陲蛮夷之地变成了法纪严明的国家,从此国家富饶强盛,远非六国可以匹敌。天下有识之士也纷纷向西入秦,辅佐秦王成就霸业,为秦王平治天下的雄厚基础。

韩非告诉秦王,圣人治理国家,一是要详细地考察法律禁令,使得法律禁令彰明,行政事务得到妥善治理;二是能公正地实行赏罚,赏罚不能有偏差,这就对执法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执法者要遵照的第一条是公正。

中牟县还没有县令,晋平公问赵武:“中牟很重要,我希望安排一个好县令到中牟,谁可以担当此任呢?”赵武说:“邢伯子可以。”晋平公说:“他不是你的仇人吗?”赵武说:“私家的仇怨不带到公事中来。”

还有另一个故事。晋国大夫解狐向赵简子推荐他的仇人去做相室,他的仇人认为这可能是他消除了对自己的仇怨,便前去拜谢解狐。但是,远远就看见解狐拉开弓迎头向自己射来,解狐说:“我推荐你,是为了公事,因为你能担当这个职务。我对你有仇,这是我的私怨,不因为与你有私怨而堵塞君主任用你的道路。”

正因为法是出于公,而不是出于私,要保障法律的严明,在执法过程中要不徇私情,不徇私利,不阿权贵,不阿世俗,这就是法制的平等观念。

韩非子又讲了个故事:卫嗣君执政时,卫国有个逃犯逃到了魏国,为魏国的王后治病。卫嗣君听说以后,派人用五十金赎买,前后往返了五次,魏国不给,要留着他给王后治病。卫嗣君就想以一座城作为交换来引渡这个犯人,下面的人都劝他,这么做不值得,一个罪犯至于这样吗?卫嗣君说:“这个你们不能理解。法治无所谓小,法治不能建立,该杀的人不能杀,该判刑的人不能判,即使有十个城池又有什么用?法制建立了,该杀的人杀了,该判刑的判了,即使失去十个城邑,也没有什么妨碍。”

用一个城池换一个逃犯,为了惩治外逃之人,卫嗣君可谓不惜代价了,但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他让所有的人都知道,违法必究,这样才能断绝人们的侥幸心理,真正树立法律的威严。

执法,不能徇私,不能有一点私情存在,制定法律的人和执行法律的人得带头守法,秦昭王就是个好例子。

有一次秦昭王生病了,百姓买了牛在家里为昭王祈祷,祝昭王早日康复。这在当时是不符合法律的,平常日子里是不能用牛祈祷的,因为牛很贵。大臣公孙述出去看到了,很高兴,马上进宫祝贺昭王说:“老百姓竟然买牛为大王祈祷早日病愈康复,这是大王深得民心啊,尧舜都比不上!”昭王派人去问,果然有这种事,于是下令,罚这些人每家出两副铠甲。公孙述非常不解,昭王说:“他们这是擅自祈祷,如果我接受了,以后我在执法的时候对他们就不能不网开一面,这样一来法令就无法推行,这是亡国之道!不如断绝了相爱之道,严格以法治国。”这样事情在一些人看来,昭王或许有点不近人情,但是却能避免私情害法,这就很高明。

秦国能统一六国,绝对不是偶然的。秦法特别强调公,不许偏私。韩非子的老师荀子教韩非子帝王之术时,就特别关注秦国的经验。在荀子《强国篇》中,荀子在回答“入秦何见”时,他认为除了地形和民风上的特点之外,秦国强大的原因在于他们有“公私之分”。“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秦国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界线分明。法制不能建立,就是乱国亡身的开始。不如断绝私爱,而以公法治理国家。

执法者要遵照的第二条是廉洁。廉才能公。

公仪休是鲁国的相,他爱吃鱼。听说了他的这个嗜好,全城的人都争相买鱼进献给他,公仪休不收。他弟弟劝他:您爱吃鱼,却不收鱼,这是为什么?公仪休回答:“正因为我爱吃鱼,我才不收别人送的鱼。假如收了,一定要迁就他们才行。有迁就他们的表现,就会违背法令,违背法令就会罢免相位。这样一来,我即使爱吃鱼,他们也不一定再给我鱼。如果我不接受鱼,那就不会被罢免相位,我自己就能够经常吃到鱼。”

后世的《世说新语》中也有类似的故事。陶侃在青年时期做过监察鱼梁事务的小官,曾派人送一罐子腌鱼给母亲。他母亲原罐封好退了回去,并附了一封信责备儿子。“你做小官,拿公家的东西来赠送给我,不但不能使我受益,反而增加了我对你的担忧。”

韩非子还讲了子罕拒玉的故事。宋国有个乡下人得了块璞玉,拿去献给当权的宋国的相子罕。子罕不肯接受。献玉的人说:“给做玉器的师傅看过,说是件宝物,应该成为君子的饰物,不应该为小人使用。”子罕说:“我以不贪心为宝,你以宝玉作为宝。我若是收下你的宝,那我们两个就都失去了自己的宝物,不如个人留着各自的宝物!”这就是“欲不欲,而不贵难得之货。”就是不看重难得的财物。

晋国的中行文子出逃,从县城里经过,他的随从说:“这个县的一个官员是在您手下做过事的旧人,对您崇敬得很,您干吗不在他家里休息一下,等待您后面随行的车辆呢?”中行文子拒绝了,他说:“我曾经非常喜爱音乐,这个人就赠送给我天下最动听的琴;我曾喜欢舞剑,他就送我天下最贵重的剑;我喜好玉佩,这个人就送给我最美的玉环。现在想来,这是助长我的过错,以求得我对他好感的人,我现在担心,他会把我也作为礼物献给追杀我的人。”之后便赶快离开了这个县城。这个官员果然没收了中行文子后面两辆随行人员的车辆,把他们献给了自己的主子。

执法者要遵照的第三条是严明。

韩非接着给秦王讲道,仅仅宣传普及法律还不够,还得让大家都看到法律的强制性,否则大家都不把法律当回事,所以必须得树立法律的威严。

有一位名叫董阏于的人被派往赵国的上地任地方长官。董阏于初来乍到,就深入民间调查,访探民俗民情、民心民意。这一天,他来到石邑山,只见山中有一条深涧,涧壁陡峭,像斧削,似城墙;涧深百丈,十分险要。于是董阏于找到在当地居住的人,问道: “这里有没有人掉进过这深涧?”

那里的人回答说:“没有人掉进过。”

董阏于又问:“不懂事的小孩子、聋哑、疯癫及反常的人,有没有掉进去过呢?”

那里的人回答说:“也没有。”

董阏于继续问:“牛马猪狗,有没有掉进去过呢?”

人们还是回答说没有。

董阏于想了想,说:“为什么不曾有人畜掉进这深涧里去呢?”

那些人回答说:“这深涧阴森危险,谁要是进去了,那还能有性命吗?因此无论谁,走到这深涧附近时,都万分小心,绕道而行,谁也不敢去碰这个危险,连牲畜看到这深涧也止步不前的。”

董阏于豁然开朗,他深受启发地拍手叹道:“好啊,我能治理好我的臣民了。如果我制定严格的法制,又严厉地执法,毫不纵容,让人们知道违法就如同掉进这万丈深涧一样有生命危险,那就谁也不会去触犯法律了。这样,我还有什么不能治理的呢?”

执法者要遵照的第四条是不容侥幸。

举个例子来说,我们走路或开车过马路,都要依红绿灯指引,否则会乱成一团,但有时候明明是红灯,车照开,人照走,视红绿灯为无物。为什么会这样呢?我曾问过不按红绿灯指示横穿马路的人,怕不怕出危险,十个有八个说,不会出危险,因为存着侥幸心理,所以敢闯红灯。而在法国,红灯时强行穿过马路,撞死白撞;在瑞典,一次酒醉驾车,终生不能再开车。这就叫做法的威严。

韩非子认为,法不严明,就会有侥幸。

韩非举个例子来说明这个情况。楚国南部有个地方叫丽水,出产黄金,很多人都偷采金矿。采金的禁令规定,抓住了偷采者就砍头分尸,在闹市示众。被抓杀死的人很多,丽水的河道都塞满了,但是偷采的行为还是不能禁止。罪罚没有比砍头分尸、在闹市示众更大的了,但这样还是禁止不了,就是因为人们心存侥幸:偷采黄金不一定能被抓到。如果有人在这里宣布:“把天下都给你,但是要你的性命”,傻子都不会接受。拥有天下是很大的利益,仍然不肯接受,是因为知道这样一定会死。而心存侥幸,认为不一定会被抓住,那么即使用狠话恐吓,偷采黄金的行为也不会收敛。人不可能为了图谋小利而舍弃生命。

刑法不必,则禁令不行。这就是韩非子所指的治国之道、治国之法。韩非子说:“先王明赏以劝之,严刑以威之”,如果做到这样,天下之人依照法律来做,国家岂不大治?君王没事,南面垂衣裳而已,何谓南面垂衣裳?那就是天下太平了。

执法者要遵照的第五条是法不阿贵。

治国一定要严刑峻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赏罚必明,赏罚必信。

严格执法,对于司法工作者的要求相当高,因为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挠,特别是权势上的威逼、利益上的诱惑。如果奉法者不能抵御这些东西,那严格执法就没法谈起。

韩昭侯对申不害说:“法令制度很不容易实行”。申不害说:“所谓法,就是做出了功劳要给予奖赏,根据才能而授予官职。现在君主设立了法令制度,若再听从身边近侍的请托,这样法制就难以实行。”

韩昭侯说:“从今天开始,我知道如何实行法令了。”

有一天,申不害请求韩昭侯委任他的堂兄做官。韩昭侯说:“这不是我从你那里学来的做法。我是听从你的请求,破坏你的原则呢?还是不采用你的请求呢?”申不害赶紧请罪,请求给予处罚,回家后都不敢住在正室。

韩非子在《有度》中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这就是说,法律不能偏袒地位高贵的人,墨线不迁就弯曲的东西。特别是对于达官显贵,法律更不能偏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韩非认为严格公正执法,就得做到“不避亲贵,法行所爱”。就是要注意三类人:国君的亲者、贵者和所爱者。因为这三种人,要么因为国君的庇护,要么因为自身的显贵,常常不把法律当回事。所以这三种人是公正执法的最大的阻碍,君王要想全面的法治天下,就得一视同仁。

韩非子认为,为社稷国家计,国君应凭法度办事。《诗经》上说:“不躬不亲,庶民不信”。君主不以身作则,民众就不会相信。韩非子讲了一个故事。

晋平公与群臣饮酒。酒喝得很畅快,晋平公感叹说:“没有比做君主更快乐的了,只有他的话是没有人敢违背的。”乐师师旷陪坐在晋平公前面,拿起琴来撞击晋平公。晋平公拉起衣襟起身躲避,琴撞到了墙壁上。晋平公说:“太师撞谁?”师旷说:“今天有小人在我身边讲话,所以撞他。”晋平公说:“刚才说话的是我。”师旷说:“哎呀!这可不是当君主的人应该讲的话。”晋平公左右的人请求处罚师旷,晋平公说:“免了吧,把这作为我的鉴戒。”

明君的治国之道,并非是说话没有人敢违背这么简单。

韩非子论法的作用:

韩非子认为,使国家安定的方法有七种,君主要牢记在心。

一是赏罚要依据是非而定;二是福祸要依据行为的善恶而定;三是生死由法度而定;四是用人根据贤与不肖而定,没有君主的主观好恶;五是判断人是根据本人的智与愚,而不是旁人的誉与毁;六是有尺度衡量而不是主观臆测;七是守信用而不欺骗。

赏罚随是非,祸福随善恶,死生随法度,有尺寸而无意度,有信而无诈。不徇私枉法,不任意裁决,使天下的人都能在法制的规定内尽情发挥自己的才智,在法的允许下充分施展才干,动则胜,静则安。国有事,能胜,国无事,则安。治理国家能使人乐于在做合法的事情中生活,爱惜生命而不去做违法的事,国家才能够长治久安。

怎样才叫圣明的君主?韩非子说,圣明君主的治国原则是适合于法,这个法又合乎民心。以法来治国,得到民众的拥戴,恩泽万代的国君,就是圣明的君主。

君王不仅要对法表示敬畏,权不能大于法,最重要的是要带头守法。

韩非子引用孔子的话说:“为人君者,犹盂也;民,犹水也。盂方水方,盂圆水圆”。

邹国的君主喜欢佩带长缨(丝质的长帽带),他身边的随从也都佩带这种长缨,一时间长缨非常贵。邹国的国君对此感到非常忧虑,问身边的近侍,身边的人说,“君主喜欢佩带,老百姓跟风,以此为美,所以就贵了”。邹国的国君因此下定决心,首先割断长缨出巡,国都的人也就不再佩带了。君主从自身做起,约束自己的行为,割断自己的长缨,百姓就会纷纷效法。治国之道,就在于此。

韩非子讲了这些之后,秦王频频点头。韩非子见此情形,趁热打铁,再三强调,所谓法,是由官府明确制定,刑罚在民众心中扎根,奖赏那些严格守法的人,惩罚那些触犯禁令的人。法是要众所周知的,所以法律需要明确具体,是“著于官府”、“布之于百姓”,让大家遵守的法必须周备而简约,条文详细而不啰嗦。法律条文太繁杂,不容易了解和实行,如果太简单,有些情况找不到法律依据,就会有人钻空子。法律应该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做到“家喻户晓”,易见、易知、易为,以便实行“法治”。

秦王对韩非的这个严格执法的理论很是赞赏。他越与韩非交谈,越觉得韩非是个人才,要不是口吃,肯定是个风云人物,比张仪、范雎等人要出名得多。但是,韩非却认为张仪等人就是瞎折腾,合纵也罢,连横也罢,都无用,这是为什么呢?

名人故事

包青天刚正不阿,不畏权贵,秉公执法

包拯(公元999年至1062年),字希仁,庐州人(今安徽合肥人),北宋天圣五年(公元1027年)进士。因为官清廉,铁面无私,华夏民族史称包青天。

包拯中进士后,因父母年事已高,不忍远去为官,直到双亲相继去世,守孝完毕,才在亲友的劝说下为官,期间长达十年之久,故以孝闻于乡里。

宋景佑四年(公元1037年),任天长(今安徽天长)知县,颇有政绩。任满后,调任知端州(今广东肇庆)。回京任监察御史里行,又改监察御史,为“言事官”,对处事不当,行事不法的官僚,都可以进行弹劾。为惩治贪官,自庆历四年(公元1044年)廿八月,他向仁宗上疏《乞不用赃吏》,认为清廉是人们的表率,而天赃则是“民贼”。包拯七次上书弹奏江西转运使王逵,揭露他“心同蛇蝎”,残害百姓。并严厉批评宋廷的任官制度。皇佑二年(公元1050年)至三年间,包拯知谏院,曾三次弹劾外戚张尧佐,审清妖人冷青冒充皇子的特大诈骗案,震动朝野。

包拯在历官三司户部判官及三司副使期间,先后出任京东,陜西,河北等路转运使,每至一地,都以减轻民间负担、改革弊政、发展生产为己任,提出了“宽民利国”的经济思想。多次为了国家大事,说了皇帝不爱听的话,论斥权幸大臣,请求罢去皇帝赐给亲信官僚们的恩宠,一切改由主管机构正常渠道进行。他将唐朝魏征给唐太宗的三道奏章写出来,呈给宋仁宗为座右铭,时刻警惕,以国家大事为重。请求仁宗虚心纳谏,分辨是非,不要搞“先入为主”,偏听偏信,而要爱惜人才,除去苛刻,严正刑禁,禁止妖言邪说,不随意大兴土木,如此等等,朝廷多采纳施行。

嘉佑元年(公元1056年)十二月,朝廷任包拯权知开封府,他于次年三月正式上任,至三年六月离任,前后只有一年有余。但在这短短的时间内,把号称难治的开封府,治理得井井有条。敢于惩治权贵们的不法行为,坚决抑制开封府吏的骄横之势,并能够及时惩办诬赖刁民。

由于包拯在开封府执法严明,铁面无私,敢于碰硬,贵戚宦官也不得不有所收敛,听到包拯的名字就感到害怕。儿童妇孺们都知道包拯之名,亲切称呼他为“包特制”。开封府广泛流传着这样的话“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用阎罗比喻包拯的铁面无私。

李离自刑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当刑,失死当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做事要负责任,犯了错误不该推卸责任。要勇于负责。作为司法官,李理因为听信了下级错误的汇报而杀错了人,他认为“失死则死”,于是坚持自杀

李离是晋文公的狱官。他错误地听取了下级的汇报而判人死罪,把自己关押起来定了死罪。晋文公说“官有贵贱之分,处罚有轻重之分。下级官吏有错不是你的过错。”李离说“我担任的官职是长官,并不让位给下级官吏,享受俸禄多,不和下属平分利益。现在我错误地听从了下级汇报而判人死罪,却把罪转嫁到下级官吏身上,是没有听说过的。”他推辞而不接受命令晋文公说“你如果自以为有罪我也有罪吗”李离说“狱官遵守法纪,错误地判刑应判自己的刑,错误地判人死罪就应判自己死罪。您因为我能审察不明显的和判定疑难案件,所以让我当狱官。现在我错误地听取下吏的汇报而判人死刑,罪责应当死。”于是他仍不接受命令,用剑自杀而死。

据《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晋文公时代的最高司法长官李离,一次根据下属向他汇报的案情,将人错判了死刑,便自己把自己拘押起来,准备抵当死罪。晋文公说:“官阶有高低,处罚也有轻重,这案子是下面人弄错了,并不是你的罪责啊!”李离说:“我的官职很大,从没有让给下属一点权;享受很多奉禄,却没有赏给下属一点利益,现在错判案件而杀了人,却把罪责推卸给下属,这可没有听说过。”说完,他不顾晋文公的劝阻,伏剑自杀了。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李离伏剑”。

李离“伏剑而死”,其实正是对自己的误听错判主动承担责任,履行了“失刑则刑,失死则死”的法律规定。诚然,像李离这样豁出脑袋维护法律尊严者,在古代不过是凤毛麟角。他严于责己、勇于负责的精神,确实难能可贵,足以传颂千古,启迪后世。

法治格言、警句 

先王以明罚敕法。 《易传、象传、噬嗑》

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 《管子、心术上》

法者,天下之仪也。 《管子、禁藏》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管子、七臣七主》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管子、明法解》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 《墨子、法仪》

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 《羲冠子、度一》

一民之轨,莫如法。 《韩非子、有度》

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

以道为常,以法为本。 《韩非子、饰邪》

法者,编著之国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之》

如平直必以准绳。 《吕氏春秋、分职》

法度者,政之至也,而以法度者,不可乱也。《黄帝经、经法、君正》

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 《史记、循吏列传》

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唐、欧阳询,艺文类聚》

慎到: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作伪。(唐、马总《意林》)

君子所以尊者,令。令不行,是无君也,故明君慎令。《全上古之代秦汉三国六朝文》

唯奉三尺之律,以绳四海之人。 唐、吴兢《贞观政要》

夫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帝王所与天下划一,不以亲疏贵贱,而轻重者也。《新唐书、魏徵传》

人能胜乎天者,法也。……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天论》

人之道在法制,其用在是非。 刘禹锡《天论》

驱天下之人而从善远罪,是刑之所以措,而化之所以成也。柳宗元《断刑论》

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包拯《致君》

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

而正方圆;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以治国。《管子、法法》

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 《管子、法法》

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作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管子、明法》

不为重宝轻号令,不为亲戚后社稷,不为爱民枉法律,不为爵禄分威权。《管子、法法》

圣人立法以导民之心,各使自然。使生者无德,死者无怨。《文子、自然》

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 《商君书、算地》

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 《商君书、壹言》

当事而立法,因时而制礼。 《商君书、更法》

圣人为法国者,必逆于世,而顺于道德。 《韩非子、奸劫弑臣》

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韩非子,诡练》

凡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则民务变。《韩非子、解老》

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 《韩非子、解老》

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商君书、君臣》

爱多者则法不立,威寡者则下侵上。《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

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吕氏春秋、慎大览、察今》

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汉、王符《潜夫论、述赦》)

夫立法之大要,必令善人劝其德而乐其政,邪人痛其祸而悔其行。(汉王符《潜夫论、断讼》)

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汉、刘安《淮南子、生术训》)

明慎所职,毋以身试法。 《汉书、王尊传》

知为吏者奉法利民,不知为吏者枉法以害民。(汉、刘安《说苑、政理》)

法立于上,教弘于下。 《三国志、魏书、钟会传》

设若上无道栓,则下无守法。 (晋、葛洪《抱朴子、判子》)

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常,法度制度,各因其宜。(唐、马总《意林、淮南子》)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王安石《周公》)

法出于仪、威于义。 苏轼《王振大理少卿》

法令明具,而用之至密,举天下惟法之知。 苏轼《策别第八》

以至详之法晓天下,使天下明知其所避。 苏轼

法立于上则欲成于下。 苏辙

立法设禁而无刑以待之,则令而不行。 苏辙

圣人之立法,本以公天下。 宋、陈亮

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 《三国演义》

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 张居正

善制法者,为匠人之用矩,不善制法者,如陶人之用型。(明、庄元臣)

立宪利于国,利于君,利于民。 清、郑观应

立法之业,益为政治上第一关键,觇国家之盛衰强弱者,皆于此焉。清、梁启超《饮冰室合集》

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尚书、大禹谟》

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尚书、大禹谟》

有事不避难,有罪不避刑。 《国语、晋语七》

私情行而公法毁。 《管子、八观》

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上不行法则民不从彼。 《管子、法法》。

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人臣者援私以为公。《管子、君臣上》

省刑之要在禁文巧。 《管子、牧民》

法令至行,公正无私。 《战国策、秦策》

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 《论语、为政》

天网恢恢,疏而不失。 《老子》

赏厚而刑,刑重而威,必不失疏远,不违亲切。 《商君书》]

不以私害法,则治。 《商君书、修权》

法平则吏无奸。 《商君书、勒令》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有度》

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 《韩非子、饰邪》

诛禁不当,反受其央。 《马王堆汉墓帛书、国次》

诛不避贵,赏不遗贱。举事不私,听狱不阿。《晏子春秋、内篇》

用赏贵信,用刑贵正。 《鬼谷子、符言》

赏不避仇仇,诛不择骨肉。诛恶不避亲爱,举善不避仇仇。

功同赏异则劳臣疑,罪钧刑殊则百姓惑,信赏必罚,综核名实。《汉书》

政令必行,宪禁必从。曲木恶直绳,重罚恶明证。王符《潜夫论、考绩》

宁正以逆众意执法而违私志。 三国、桓范《政要论、为君难》

喜不可从有罪,怒不可杀无辜。 诸葛亮《便宜十六策、喜怒》

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三国志、诸葛亮传》

爵不可以无功取,刑不可以贵势无。 《三国志》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惟行而不返。王勃《上刘右相书》

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 刘禹锡《天论》

法施于人,虽小必慎。号令不虚出,赏罚不滥行。欧阳修《准诏言事上书》

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 欧阳修《纵恶论》

按善恶见闻之实,断是非去取之疑。 王安石《范镇加修撰》

历法禁,自大更始,则小臣不犯矣。 苏轼《策别第六》

法行于贱而屈于贵,天下将不服。 苏辙《上皇帝书》

不可假公法以报私仇,不可假公法以报私德。 明、薛宣

法不殉情。 《三国演义》

言出为箭,执法如山。 清、李绿园《歧路灯》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清、夏敬渠《野叟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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