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设区市的泗洪县,抗战时期是涉及苏、皖、豫、鲁四省的淮北抗日民主根据地的领导中心区。管理如此大的区域自然少不了司法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根据地高等法院就曾设立于今孙园镇的张塘,它是淮北行署的重要组成机构,院长由徐风笑担任。

苏皖为什么叫做边区(详述苏皖边区司法建设)(1)


(一)淮北苏皖边区高等法院的建立

抗战1938年5月,中国战略要塞徐州失守,洪泽湖地区相继沦陷于日寇铁蹄之下。日、伪、顽、匪多股势力在湖畔犬牙交错,搞得民不聊生。

1939年,八路军、新四军挺进洪泽湖畔,开辟抗日根据地。根据地的建立,处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重要性,也日益显现。根据地的司法实践可以追溯到抗战1940年,当时皖东北专员公署是洪泽湖畔最高政权单位。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苏皖边区群众性组织基础逐渐趋于成熟,但我们的政权建设尚属初级阶段,各个机构尚不健全,也没有建立单独的司法机构。遇到司法工作,只能沿袭旧制,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主要由县长负责,有时也由县政府秘书负责。县以下由区长负责或是区民政助理员,负责开展相应地司法工作。

1941年1月,国民党反动派背信弃义发动皖南事变后,枪口再一次瞄向豫皖苏根据地的新四军第四师。在彭雪枫师长率领下,四师进行了艰苦卓绝的三个月反顽,奉命转移到洪泽湖畔建立根据地。5月,豫皖苏边区地方党政机关在区党委书记刘子久带领下,率先到达泗洪境内,带来了大批司法干部。

苏皖为什么叫做边区(详述苏皖边区司法建设)(2)

1941年9月,淮北行政公署成立,设立司法处,由原豫皖苏根据地司法处长徐风笑担任处长,下设刑事、民事和司法教育三个科室。同年10月,淮北行署司法处更名为淮北苏皖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仍由徐风笑担任。同时在邳睢铜灵地区设立高等法院分庭。

淮北区党委、行署规定,凡是司法干部都要参加整风学习,学习唯物辩证法;决定成立边区法令审查委员会,将边区法令详细审查,不合适的条文请边区参议会修正;凡遇边区法令暂无明文规定,先依旧法审理;凡与政策有抵触的具体案件,由法院商请行署、边区参议会、边区总联救会等机关派代表开陪审会议。 陪审会议的决定就是判决的依据,报告行署下文各县为审判范例。

苏皖边区的司法建设由此进入一个崭新时期。

(二)司法程序制度的健全

苏皖边区各县司法机构正式建立,整个边区的审判权即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

各边区县基本区公民依照淮北行署颁布的组织条例成立调解委员会,人数约在5~9人。各级调解员,要将一般案件调解中的:①纠纷起因;②调解经过;③调解方式;④调解结果。成立月终报告,调解不成立的要按级报告备查。

根据边区政府司法事务暂行条例草案规定,每个边区县司法单位设立:①承审员和书记员各一至二人;②录事员一至三人;③法警十人;④看守所长和接状生各一人。 刑事案件的审理,先由公安机关侦查审讯后,符合交付审判条件的,将由县公安局将案卷和人犯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审判。

各县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为一审案件,高等法院(包括邳睢铜灵军分区的高等法院分庭)受理的为二审案件。一审司法机关审理的刑事、民事案件,凡不服判决的可以向高等法院及其分庭提出上诉。由二审司法机关即高等法院审理终结,即为终审。

关于组织和制度。各个边区县在审理的重大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一般先由承审员审理完后,向县长汇报再决定如何判决。轻微刑事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可以不向县长汇报,由承审员直接审判。

重大刑事、民事和情况复杂的,掌握政策上有疑难的案件,设立检查制度,需要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刑事检察职责。法院司法判决要具备完整手续,附全案宗卷证据及判决书。在刑事案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死刑案件要依据《边区审理司法事务各县政府刑事案件复判暂行条例草案》来实行复判。

淮北高等法院还设立视察制度、复审制度和报告制度,一般高等法院派员到各县视察两个月一次;县级司法机关到区乡一月一次。各县司法工作报告每月一次,一次两份,一份送高等法院,一份送行署。

高院还就陪审问题、诉讼费用及紧急情况下处理案犯的问题进行一系列的规定,特别是携带案卷下乡巡审办法来审理案件。这一创新做法,在民事案件应用中比较普遍。这样做,一是为了依靠群众查明案件,二是便于依靠群众力量进行调解,加快结案率。

随着根据地逐步扩大,各县政权愈加稳固,携卷下乡、巡回审判的方式便逐步形成制度。每月由承审员指派分片负责人带下去一批案件卷宗,走进村庄走一线结一片,这样方便了群众也避免了案件积压,同时可以直接与广大群众面对面交流,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案宣判,则要集中到案发当地,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处理,先由区长讲话,接着司法机关宣判。有时为了深入普法,震慑犯罪,还举行受害人控诉和群众代表发言,以扩大教育面和发挥办案的实际效果。

(三)司法机关执行依据

淮北行署高等法院,相关司法工作都在党的坚强领导下进行的,一般都是由各级党员干部负责司法队伍的领导工作。司法工作必须密切配合党的中心工作,执行为创立和扩大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各项方针政策。如扩军、反扫荡、惩奸,清匪、反霸、征粮等。

根据新四军老战士边征民回忆录得知,边区司法机关早期,在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初始阶段主要是沿用旧制的《六法全书》。因为当时根据地虽有一些减租减息条例,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暂行法规等.但很不健全。除了坚决执行减租减息政策和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儿童利益的我党基本政策之外,也沿用旧制的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审判相应案件。在审理汉奸、顽固派侦探,经常参照《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来审理。

豫皖苏根据地上的司法实践较早,1941年2月20日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解放区实际情况率先颁布了多项法规,这为华中各个根据地司法建设提供了范本。特别是《豫皖苏边区司法机关审理民刑案件暂行规程》、《豫皖苏边区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出台,使边区的审案断案更加有章可循。

苏皖为什么叫做边区(详述苏皖边区司法建设)(3)

淮北行政公署在湖畔张塘成立后,从1941年至1945年间共召开四次较大的全局性的司法会议,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为根据地各项工作的开展和推进保驾护航。

1942年4月18日,淮北区党委、行政公署集中出台颁布了《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委员会组织条例》、《淮北苏皖边区区级选举委员会组织法》、《淮北苏皖边区垦殖实施办法》、《淮北苏皖边区当地、押地、赎地办法》;

1944年5月29日集中颁布的《淮北苏皖边区保障抗日军人婚姻暂行条例》、《淮北苏皖边区修正陪审条例》、《淮北苏皖边区修正适用刑法暂行标准》、《淮北苏皖边区刑事当事人不服高等法院判决案件救济办法》、《淮北苏皖边区修正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等数十部条法律法规。

1944年6月11日,淮北苏皖边区军区司令部、行政公署根据“淮北泗阳案件”、“淮中第二次反特案件”等一些重大错案的出现,彭雪枫、邓子恢、刘瑞龙、陈荫南联名签署,出台训令:

①案关军法者,统由军法机关审理复核;

②政治犯由公安机关侦查后,交由司法机关审理判之;

③民刑诉讼之司法案件,归司法机关审理;

④后方军事机关因事实需要,得委托公安司法机关代为审理案件,该接受处理之机关,直接对该军事机关负责;

⑤各兼理司法、军法之县政府、总队部、遇有司法、军事之复核案件者,须分别呈送所属之上级机关决定,不能混用;

⑥凡卷宗不整,材料不全,证据不够者,无论军法、政治、民刑诉讼案件,一律不予复核,退还重审。

训令的出台,为边区司法分工和保障人权、减少错案上起到了非常 重要的作用。

苏皖为什么叫做边区(详述苏皖边区司法建设)(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