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制度(浅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现状)(1)

随着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部分教育机构重智育,轻德育、法育,同时受到网络空间一些不良信息的诱导,加之未成年人在青春期情绪易激动,易受感染,有较强的独立意识但并不具备独立的能力,好奇心强,抗诱惑能力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仍未定型,多种因素交织,导致未成年人误入歧途的问题也越来越凸现出来,未成年犯罪数量的不断攀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传统的以监禁刑为主的改造方式,也逐步暴露了它自身存在的弊端,针对未成年罪犯行刑轻缓化、人道化,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如何通过有效的方式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正,以促使其更好的回归社会,成为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从2002年开始实施以来,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起步较晚,没有形成切实有效的理论体系,缺少成文法律依据。2020年,随着我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弥补了我国在社区矫正立法领域的空白,未成年人作为未来社会发展的接班人,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社区矫正将未成年矫正对象置于社区,首先,可以让其亲属时刻了解未成年犯的生活、心理和教育状况,给予督促、关心和鼓励,对于未成年犯自身而言,也能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引起自我内疚从而不断自我激励;其次,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教育更加贴近社会,能使未成年犯源源不断的接受新事物,处理新矛盾,从而更好的适应社会。最后,通过社区矫正也能够防止监禁刑带来的交叉感染、管控成本过关等问题。

虽然通过这几年的的发展,在未成年社区矫正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实践中,因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是缺乏针对性的矫正项目。社区矫正管理中没有将成年矫正对象和未成年矫正对象严格区分,同时针对不同情况的未成年矫正对象也采取相同矫正措施;基层司法所矫正工作者通常年龄偏大,创新管理思维能力较弱,且存在“多干多错,少干少错”的心理,同时,上级司法机构缺少对基层司法所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理论指导,对矫正效果也缺少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因而未能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间接弱化了对未成年矫正项目的发展和创新。

二是缺少专业的矫正人员。基层司法所虽然属于副科级建制,但普遍存在人员配备不到位的现况,多数偏远山区司法所更是存在“一人所”现象,分身乏术;矫正工作者普遍缺乏心理学、犯罪学、法学专业知识,并且取得相应资质的年轻矫正工作者严重不足,针对未成年的矫正工作没有专业的矫正人员,心理矫正专家更是无从谈起。各种因素导致矫正机构不能有效的给予未成年矫正对象充足的指导,并及时地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找出解决的办法。

三是缺失专门的矫正空间。未成年矫正对象在生理、心理、认知模式上都与成年矫正对象有很大的区别,但在执行社区矫正过程中受配套资金和其他因素制约,通常将未能年矫正对象和成年矫正对象混矫同管,易导致未成年矫正对象在心理上的抵触,不利于矫正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矫正目的实现。

要解决上述问题,本人认为需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是制定针对性的矫正项目。首先,在对未成年人实施矫正之前,矫正工作者要充分掌握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了解犯罪事由、成长环境、家庭状况、受教育情况、性格特点等一手资料,做到心中有数。其次,结合考查情况制定个案矫正制度,在充分考虑矫正对象个案特点的情况下,针对不同情况的未成年矫正对象采取差异化矫正措施,制定适合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探索并完善符合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矫正效果评估机制。最后,上级司法机构应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并以多种方式激励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创新管理模式和方法。

二是配备专业的矫正队伍。强化矫正队伍的力量和质量,应以年轻化、专业化为发展方向,完善准入机制,吸收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法学专业知识的年轻人进入矫正队伍。年轻、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在针对未成年的矫正工作中有诸多优势,一是与被矫正人的年龄差距小,能更好的建立信任感,促进心灵沟通;二是主观能动性强,在矫正工作中能主动作为,善于发现并有效解决问题;三是,创新管理思维能力强,在矫正工作中能完善矫正方式,并能根据所学专业知识进一步创新更有针对性的矫正模式。

三是开拓合理的矫正空间。未成年矫正对象除具有社区矫正的共性之外,还具有区别于成年矫正对象的许多特色。在针对未成年的矫正中,不但在矫正方案上有所区分,还要在应建立专门的,相对合理的矫正空间,如成立以“阳光矫正”为主题的未成年人矫正室,打造针对未成年的矫正环境,对未成年人进行集中矫正,这样既能有效的节约人力成本,又能更好更全面的开展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


作者:何方

编辑:王晨伟

责编:李鹏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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