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汽车新零售开始成为行业热点,“零首付”“万元购”、“以租代购”、 “零利率”等各种购车的广告不断冲击消费者的低价购车甚至免费用车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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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宁县李先生就因为相信以租代购模式,在支付了十五期租金后出现拖欠租金行为而被诉至法院,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李先生一次性付清剩余租金及违约金合计49250.84元。

案 件 经 过

2017年8月,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先生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原告购买的长安福特汽车一辆,购车额133245.04元,融资额107596.03元,首期租金25649.01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按月支付每月租金3695.27元。

并约定:被告如连续两期或累计六期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还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取回标的车辆,若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结清全部租金、罚息外,被告另须向原告支付所有逾期未付款项的25%的违约金,计算出违约金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同时,被告作为抵押人以租赁车辆为抵押物与作为抵押权人的原告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应由抵押人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等;被告在付清全部租金后再加1元,则有权取得车辆所有权。

2018年11月,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了十五期租金共计55429.05元后出现拖欠租金的行为,原告催收未果。2019年4月,原告将车辆收回、鉴定、寄卖,得价款38200元。案外人找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被告才得知车辆已被原告处置的事实。

法 院 认 为

原告在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后,未主张解除合同,而是直接将租赁物收回并进行了处置,被告不能继续占有、使用该租赁车辆,原告仍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有违公平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只需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之间产生的租金及违约金共计25244.59元,而原告收到的租赁物处置款已超过其应得的租金及违约金总和。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已生效。

法 官 释 法

家庭消费型汽车融资租赁,是近来我国出现的一种新型大额分期购车方式,特点在于将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形式上予以分离,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购买客户指定的车辆,将车辆租给客户使用,客户按合同约定支付一定首付款并将车辆办理抵押登记后,按月支付租金,租赁合同到期后,可选择变更汽车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该合同行为实质上是租赁公司为规避金融法律监管规定,以合法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掩盖其非法商业借贷行为。

现阶段我国汽车以租代购行业并不规范,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想买车钱又不够的时候,尽量通过国家金融机构办理相关的贷款业务,对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以租代购”,一定要看清“套路”,避免掉入消费陷阱,最终“车财两空”。

来源:新宁县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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