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期为赚“好处费”,洪江市一女子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协助进行转账,最终被判刑三年为了几百块的好处费,让自己身陷囹圄在生活中,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会构成犯罪吗?将面临什么的样的处罚?应该如何管理好自身的银行卡、手机卡等?红网《百姓呼声》栏目联动律师——尹兰英(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出了专业解答,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行为恶劣但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理?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行为恶劣但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理(这种行为构成犯罪)

行为恶劣但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理

第151期

为赚“好处费”,洪江市一女子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协助进行转账,最终被判刑三年。为了几百块的好处费,让自己身陷囹圄。在生活中,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会构成犯罪吗?将面临什么的样的处罚?应该如何管理好自身的银行卡、手机卡等?红网《百姓呼声》栏目联动律师——尹兰英(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出了专业解答。

面临什么的样的处罚?

我们的银行卡是个人进行金融交易的凭证,也是能够代表个人身份的重要凭证。如果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帮助转移资金,抑或为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当心构成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然出借其本人银行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用以窝藏、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可以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借本人银行卡,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2021年6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第7条明确指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以及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87条之2规定的“帮助”行为。

如果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随意向他人出租、出售、借用本人实名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微信通等具有金融属性的账户信息,很有可能会被不法份子用于金融诈骗、洗钱、电信网络诈骗等行为,甚至严重的,会触及《刑法》191条,涉及洗钱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像洪江市这个案例,犯罪嫌疑人为了赚取793元,付出了三年的牢狱生涯的代价,还承担罚金一万五千元,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应该如何管理好自身的银行卡、手机卡等?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对于我们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要做好“三个注意”。

要注意妥善保管。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不向任何人发送带有银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不随意丢弃刷卡交易凭条,不要随意在各大APP中留下自己的手机号码。

要注意有效防范。审慎填写个人重要信息,防止被非法搜集或使用;最好使用资金较少的银行卡用于网络支付;切记“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和冒名开立银行账户均属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也将面临被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立账户”的联合惩戒措施。手机尽量是保证自己本人使用,不要借用给别人,避免一些不法份子利用手机号码注册一些诈骗软件。

要注意及时报警。个人信息泄露导致银行卡被盗刷,在尽快挂失银行卡的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提供有关证据,配合开展案件调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一旦发现自己手机上收到一些不明信息或者有较为明显的诈骗软件APP推送短信,请第一时间和公安机关联系。

*本文由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兰英解答。

来源:红网 本期编辑:李洁 朱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