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61021702008200,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处罚?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处罚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职权编码 |
6102170200820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政层次 |
省级 |
行使主体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承办机构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权力来源 | |||
实施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