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张某系赵某1、赵某2、赵某3之母,因张某年迈需要人照顾,2017年9月21日经协商,并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协议书因张某年老,今后需女儿赡养,经协商协议如下:一、赵某1全面负责赡养其母亲,做到尽心尽力,不得虐待老人。二、老人的所有遗产归赵某1所有(家产含现住东边一处院子及土地)。三、在养老事务中他人有权监督。四、涉及老亲方面的喜忧事,赵某2分担一半。五、协议各方不得反悔,严格照搬,其他协议作废。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后因张某不习惯与赵某1一起生活,后回到自己老宅独自生活,并且嫌赵某1不来看望自己,不管自己,双方产生矛盾。2019年10月份经张某弟弟说和,赵某1、赵某2、赵某3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张某以赵某不支付赡养费、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诉来法院,要求解除与赵某1协商签订的财产继承赡养协议。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子女赡养老人协议法律效力(子女未按约定赡养老人)(1)

姚志斗律师分析:

1. 何为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受抚养人(公民)和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其订立的内容规定了协议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如撤销、变更遗赠扶养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遗赠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对被扶养人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不能因签订协议就可以免除其法定义务。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法规也不适用于财产继承人。

2.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所谓遗赠,是指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张某与赵某1为母女关系,赵某1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双方之间不能形成遗赠法律关系。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张某有权要求所有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张某不同意由赵某1一人进行赡养,表示另行安排赡养问题,应当尊重其的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即便本案协议书并非张某所立遗嘱,但涉及某“所有遗产”继承的内容,张某要求解除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张某要求解除与赵某1签订的财产继承赡养协议的请求应当成立。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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