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省级,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对计算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对计算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对计算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公安厅 承办机构 网安总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47号)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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