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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致残疾,轮椅等辅助器具费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某日19时许,许先生驾驶三轮电动车回家,在孟津区某镇某路口左转弯时,与金先生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许先生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许先生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高位截瘫,急性重型颅脑损伤。案涉小型普通客车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金先生向许先生垫付了2000元,保险公司垫付了25000元。
许先生的家人与金先生及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解决,便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案件处理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团队在接受委托后,了解到本次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但责任比例不等同于赔偿比例,且许先生伤情较严重,可以为其主张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辅助器具费等赔偿,其中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辅助器具费等赔偿金额较多。团队经研讨后,认为许先生四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使用轮椅,还需要人照料其生活起居。针对案件情况,分别对其伤残等级、残疾辅助器具以及车辆损失进行鉴定。
1、伤残鉴定
经鉴定许先生因交通事故致颈髓损伤,愈后遗留四肢瘫,评定为一级伤残;存在完全护理依赖。
2、残疾辅助器具鉴定
鉴定单位对单个辅助器具价格、安装费用、使用年限、更换次数、使用周期维护保养费用以及护理用品进行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选配国产高靠背轮椅,每辆价格为1600元,每3年需更换一次,轮椅在使用过程中定期保养、维修费按轮椅总费用的15%计算;选配国产右手动态型掌指矫形器,每只价格为1500元,每2年需更换一次;选配国产固定式裸足矫形器,每双价格为1400元,每2年更换一次;选配国产护理床,每张价格为2600元,每4年更换一次,及防褥床垫、坐垫等。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赔偿年限参考“2019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中国现行人均预期寿命为77.3周岁计算。
3、车辆损失鉴定
经物价鉴定机构鉴定,本次事故造成许先生的车辆损失为2535元。
律师团队一方面通过鉴定收集了重点赔偿项目的相关证据材料,另一方面也为许先生主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及鉴定费的赔偿。重点的地方重点抓,细节的地方一个不落,案件处理有条不紊。关于赔偿比例,在庭审时,我方律师代原告进行答辩,主张本次事故金先生驾驶的小型客车为机动车,许先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非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较多赔偿责任。
最终,本案经法院审理,认定许先生因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289858.93元(其中残疾赔偿金741896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辅助器具费10027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2000元,剩余按责任比例60%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
在律师团队的争取下,许先生共计获得了82万余元的赔偿。
法律知识
△ 主办律师 于洋洋
关于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司法实践中,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残疾辅助器具应当按照“普通适用”原则进行配置,即在确保具备正常“辅助”功能前提下,尽量选用普通型、大众型残疾辅助器具,不得人为扩大损失;
第二,特殊情形下,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标准、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可以参照专业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残疾辅助器具费系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应适用损失“填平原则”。
律师团队在处理本案时,向法院申请有资质的义肢矫形康复器材公司进行鉴定,出具了正规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配置的器具费用、更换周期等证明具有参考性,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有一些自行委托公司出具的证明不具有参考性,会被法院认定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专业的事由专业的团队来处理,真正能做好做全,做到让当事人满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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