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当今社会不断在发展,交通发展更是突飞猛进,交通工具成为了各行业不可缺少的通行工具。但出现在道路上的交通工具参差不齐,尤其是电动车,非公告三、轮车的出现,因使用群体较复杂,给交通管理工作增加压力。日常生活中,群众购买时,往往都会被销售商所说的“电动车不需要驾驶证、不需要去车管所登记上牌照”吸引,误导群众购买,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在车辆司法鉴定中,鉴定属性为机动车,这不仅导致人受伤、车受损,还要承担机动车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天,蜀黍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电动车的相关知识。
01
电动两轮摩托车及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
符合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并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应当进行机动车登记挂牌,驾驶人取得相对应的驾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这类电动摩托车车主需前往车辆管理所进行登记上牌。
这类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也具有统一的出厂合格证:
电动摩托车合格证
电动轻便摩托车合格证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清楚的注明电动两轮摩托车,额定载人2人(包括驾驶人共两人)。
注:必须要有摩托车驾驶证才可以上路行驶。
02
电动自行车
即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获得CCC认证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有脚蹬装置。
常见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具有六大特征:
❶ 电驱动
❷ 有脚踏骑行能力
❸ 最大车速≤25km/h(超速情况下电机不提供动力输出)
❹ 蓄电池电压≤48v
❺ 整车质量≤55kg
❻ 电动机额定功率≤400W
合格证明确为电动自行车
有脚踏动力装置
03
非公告三四轮车
登记车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凡不在公告内的车辆均不予登记,也不可上道路行驶(即非公告三四轮车)。
所谓“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燃油助力车”等车辆。经查,上述车辆均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内,不能登记上牌。
“非公告三、四轮车”电动车生产商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误导了消费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司法鉴定,通常绝大多数三、四轮电动车会被鉴定为机动车,致使消费者人受伤、车损坏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市场上三、四轮车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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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种类及合格证书
电动四轮车种类及合格证书
如果你现在还心存疑惑
心里嘀咕
:
“看了半天,不就是说万一发生事故,会被鉴定为机动车嘛!我驾驶的时候慢一点、小心一点,不就好了嘛,如果和机动车发生剐蹭,我就是一小电动车,我是弱者,还能让我赔吗?”
如果你也这么想
那就大错特错了
交通安全岂能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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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
就听听侯哥
讲几个大家身边的案例吧
以案释法
事故案例
案例一
醉酒驾驶 无证驾驶 未登记上牌
2021年04月28日14时21分许,杨***醉酒驾驶无号牌雷丁牌四轮电动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迎宾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新华路交叉路口西侧时,撞于前方停在此处等候信号灯放行的高**驾驶的蒙K3***6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无号牌雷丁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分析认定该起事故的原因是: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杨***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过错严重;高**无过错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杨***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无责任。
案例二
无证驾驶 未登记上牌
2021年07月15日10时26分,杨**驾驶无号牌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沿达拉特旗展旦召柳林社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Y207线交叉路口处时,与沿Y20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的任**驾驶的蒙K1***0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杨**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无号牌金彭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为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分析认定导致该起事故的原因是: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右道车先行;任**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行驶速度超过公路每小时40公里,且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杨**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 条、第十九条一款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过错较重;任**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过错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杨**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
无证驾驶 未登记上牌 闯红灯 未戴头盔
2021年12月25日12时15分许,冀**驾驶无号牌爱玛牌电动三轮车,沿G512线达拉特旗段由西向东行驶至485公里加800米处越过道路中心单黄实线向北左转弯时,与沿G5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的杨**驾驶的蒙A8***6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C7**8挂号梁山扬天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冀**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无号牌爱玛牌电动三轮车为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分析认为导致该起事故的原因是:冀**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杨**在实习期内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牵引挂车上道路行驶,超过了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冀**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过错较重;杨**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过错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冀**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通过身边案例学习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不要心存侥幸
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
非国标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守法驾驶
平安出行
非国标电动三轮、四轮车的安全隐患
危害一: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
电动三轮、四轮驾驶人员大多没经过正规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交通安全意识较为淡薄,随意调头、行驶快车道、逆向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危害二:扰乱正常秩序
电动三轮、四轮车体积大,且经常聚集在学校等人流较为集中的场所,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危害三:易发生交通事故
一些电动三轮、四轮车安全技术标准较低,车辆转向、制动等安全部件安全性能普遍较差,而且速度较快,在违法装载货物的情况下,由于重量增大、重心增高等方面的原因,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车辆难以控制。电动三轮、四轮车违规载人更危险,当车速过快时,遇到紧急情况,如果操作不当,很有可能发生严重交通事故。
危害四:事故赔偿责任难承担
市场上大多数电动三轮、四轮车均未列入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无法登记、上牌,也无法购买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支付交通事故的赔偿损失。
素材:达拉特交警
审核:王曦远
编辑:赵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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