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分享过离婚时保险如何分割的话题,有的保险要分割收益、有的保险分割现金价值、有的保险分割所交保费、有的保险另一方无权分割,具体可以看这篇文章:买保险吧,离婚了也不会分割!骆小律:保险分不分,还得分情况看
现实中还有一类情形:小红和小明是夫妻,小明作为投保人、为小红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交费期限10年,投保后第5年,小红和小明离婚了,接下作为被保险人的小红自行缴纳了保费,小红向小明、保险公司要求将投保人小明变更为小红均被拒,后小红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小明变更投保人。
我们暂且不谈能否变更投保人,先来说说投保人的地位,根据《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通俗来说,买保险的那个人就是投保人。投保人最大的义务是交保费。
那投保人享有哪些权利?因为签订保险合同的是投保人,因此保单的权利是由投保人享有的,投保人除了有保险合同当中有签字的权利,还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保险合同后的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
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在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投保人的继承人将承继投保人的地位、保险的现金价值也将作为遗产来继承。
而被保险人仅仅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享有变更、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可以看到,小红离婚后自行缴纳保费,如果不把作为投保人的小明变更为小红,暗藏着许多危机:如小明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取得保单的现金价值,小红缴纳多年的保险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小明去世引发的保单继承风波等等。
变更投保人如此迫在眉睫,究竟能否变更呢?
首先该保险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人虽系小明,但所缴纳的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某种程度来说,小红也是实际投保人之一。
其次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当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法律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小明购买保险时与小红是夫妻关系、具有保险利益,但双方离婚后,是否还存在保险利益,法律并未规定。
再次人身保险合同通常保险期限较长,小明在离婚后不愿缴纳保费,如果不允许小红转化为投保人,将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进而被解除,明显损害被保险人利益;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费由谁缴纳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的利益。
最后小红离婚后一直由其自行缴纳保费,人身保险合同与被保险人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允许小红转化身份成为投保人,符合权利义务对等、保险利益的原则。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解决投保人变更问题,因此支持了小红的诉求。
·骆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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