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法律依据:邢开法案例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吗(1)

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法律依据:邢开法案例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吗(2)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1日16时17分许,被告郄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梁某某)沿邢台市新南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善下村口时与由北向南骑电动三轮车的原告郝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郝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郄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和郝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没有灯控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行为均是事故发生的原因,郝某某、郄某某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郝某某的住院及医药费用为134,357.57元。另查,郄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案的案件焦点为原告郝某某在本案事故中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是否为非机动车?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驾驶非机动车,被告驾驶机动车,故本院确定被告按照交强险之外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70%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郝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83,735元。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主张商业险赔偿比例应按照50%进行计算。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郝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为非机动车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在原审申请对该电动三轮车属性进行鉴定,因被上诉人郝某某无法提供事故三轮车,原审对上诉人鉴定申请无法支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电动三轮车明显属于机动车范畴,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参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确定上诉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机动车在行驶中相较于非机动车及行人有着更快的速度和更大的重量,以及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员的人身安全有着更好的保障,而非机动车及行人则更容易受伤,造成自身更严重的人身损害。因此,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有更多的义务去规避交通事故的发生。

若电动三轮车的最高设计速度及整车质量同电动自行车相应标准的速度和质量相近,则该电动三轮车在行驶中不可能产生类似机动车行驶中出现的风险,那么这种情况下,要求该电动三轮车承担同机动车一样严苛的注意义务是不公平的。因此,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由公安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予以认定较为合理,同时,结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的一方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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