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一)期满换证。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的。

(二)达到规定年龄换证。

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驾驶证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二轮摩托车(E)驾驶证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三)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

(四)驾驶人信息变化换证。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五)驾驶证损毁换证。

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六)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

(七)转入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和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

(八)遗失补证。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

(九)延期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的。

二、申请条件

(一)期满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二)转入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三)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驾驶证损毁换证、遗失补证、延期换证。

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四)驾驶人信息变化换证。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1份,受理机关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属于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gs.122.gov.cn)或手机交管12123APP进行网上委托的,不再提交纸质《委托书》;

3.具备互联网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1份,自备),通过实现数据联网传输的医疗机构体检的,免于提交纸质身体条件证明;

4.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1份(自行提供)。

(二)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驾驶人信息变化换证、驾驶证损毁换证。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1份,受理机关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驾驶人信息变化换证、驾驶证损毁换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gs.122.gov.cn)或手机交管12123APP进行网上委托的,不再提交纸质《委托书》;

3.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1份(自行提供)。

(三)转入换证。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1份,受理机关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属于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gs.122.gov.cn)或手机交管12123APP进行网上委托的,不再提交纸质《委托书》;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原件1份,受理机关提供),但属于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原件1份,自备),通过实现数据联网传输的医疗机构体检的,免于提交纸质身体条件证明;

4.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1份(自行提供)。

(四)遗失补证。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1份,受理机关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属于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gs.122.gov.cn)或手机交管12123APP进行网上委托的,不再提交纸质《委托书》。

(五)延期换证。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1份,受理机关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属于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gs.122.gov.cn)或手机交管12123APP进行网上委托的,不再提交纸质《委托书》;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1份(自行提供)。

三、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

(二)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受理标准

1. 内容真实;

2.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五、填报须知

材料真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5〕270号);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8〕9号);

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1〕1041号)。

(二)收费项目:

机动车驾驶证10元/本。

延期换证不收费。

七、流程图

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须知(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办事指南)(1)

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须知(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办事指南)(2)

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须知(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办事指南)(3)

八、常见问题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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