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具有三个基本要素 协议的基本分类(1)

企业财务人员,特别是企业财务负责人经常参与和审核企业经营的各项协议合同。首先,要掌握协议合同的基本要素,协议合同各方关注的重点、标准和程序;经验不足的会计人可以在实践中逐步提升业务能力,直到成为协议合同参与和审核的核心成员。下面就协议合同做个概括性分类,期望对同行们有所帮助。

一、宣誓性协议:双方或多方有合作的意向,但存在很多分歧暂时不能妥协,或只是合作的开始表态,它没有实质的意义,以后是否遵守或实质开展没有任何约束与惩罚,也没有操作细节,相当于意向性协议

常见的有:合作意向书,某某宣言,备忘录等。

二、操作性协议:双方已经对合作的过程达成妥协,并通过文字把每个步骤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表述出来让双方中多方遵守,它不关注如果操作有偏差或不执行,该如何约束或惩罚。所以这种协议没有完全执行的限制,执不执行完全凭双方或多方的人格或道德。在中国是相当普遍的。

它是协议的主要条款,如果操作表述模糊,对约束和惩罚无实际意义

三、约束性协议:一般在操作性协议的前提下,对一方不履行操作义务或不完全执行,另一方如何应对,以促使合作的事项能够完满完成。在中国往往不文字表述出来,但在执行中会自然启动。

它是协议的保障条款,可以文字表述,也可双方人格保证。

四、惩罚性协议:在有了操作性和约束性的条款后,如果一方或多方不执行操作义务,甚至在约束或警告后仍不执行时,另一方会启动惩罚程序。这种协议一定要用文字表述在协议中才能有效力,没有明文规定的,无法使用惩罚的手段。在中国一般强势的一方用得多,弱势的一方使用惩罚手段的少。它不利于协议弱势方。

它是协议的补偿条款,有文字表述的可以产生效力,没有文字约束的,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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