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龄较大的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一文看懂有效取得)(1)

一文看懂:有效取得“子女抚养权”的法律要点

(策略篇)

关于年龄较大的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一文看懂有效取得)(2)

抚养权问题是夫妻离婚时不可回避的问题。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属于哪一方父母?抚养费的数额应该如何确定?笔者针对现有法律规范,对以上问题做出简要介绍,希望各位对看官有所帮助。

(本文撰写时,笔者并非对于法条直接照搬,而是按照体系汇总法律规范并用生活文字书写,力求各位未经过系统法律学习的看官可以明了,并以横线突出关键,后附法律条文出处,看官可自行核对。相关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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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抚养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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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的归属依照不同年龄段有不同标准

1.孩子不满两周岁

父母双方可协议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但应当以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为前提。(《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

若协议不成,原则上孩子不满两周岁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有例外,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法条来源:《民法典》1084条第三款、《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

2.孩子已满两周岁

父母双方可协议约定抚养问题,但若父母双方达不成协议,由法院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并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

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父母一方有以下情形,可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但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若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质言之,从理论上来说,子女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标准就在于谁能给子女提供更有利的环境和条件,比如教育条件、生活习惯、住房条件、物质基础、子女倾向等,同样,父母一方也可基于子女性别与己方一致,从而增大获得抚养权等的可能。

(来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孩子已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该年龄段的孩子,已经具备一定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来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4.协议约定后或者判决后具有下列情形时,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来源:《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六条)

5.父母双方也可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来源:《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七条)

6.争夺抚养权应该采用合法的方式而不能采用过激手段例如“抢夺、隐藏孩子”。(《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六十一条)

PART 02

抚养费的数额、

支付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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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原则上,父母双方可以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相关问题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对父母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但若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则由法院依据法律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1.数额

原则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及期限,由双方协议。

若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而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二条)

若双方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依据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来源:《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九条)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2.支付方式

原则上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比如按月、按季、按年的方式给付,实务中也通常也是采用定期给付的方式。但如果支付抚养费一方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

(来源:《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条)

若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来源:《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一条)

3.给付期限

原则上,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有例外,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来源:《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也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若有下列情形,则认为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来源:《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4.变更

若签订协议、法院判决时的经济条件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已经发生了变化,继续依照原来的协议和判决的标准和条件继续支付抚养费,无法维持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未成年子女均有权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来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PART 03

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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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采取拘留或者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来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六十八条)

3.中止探望情形:当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停止探望的请求可以由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法定监护人。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来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六十七条)

4.若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父母一方是可以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

(《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六十五条)

本文仅对涉及抚养权纠纷常见问题做出介绍 ,如果看官有疑惑或者遭遇纠纷,笔者仍建议向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寻求解答及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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