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猪手”蹲点地铁猥亵女乘客
还兜售视频贩卖牟利
法院如何判?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偷拍者
“地铁车厢里人挤人的,是因为别人推我才不小心撞她身上去了......”
受害人
“不小心?那为什么你的手机里还留下了视频?!”
经审理查明,95后的韩某某与同案人曾某等人(另案处理)相互掩饰、相互配合,通过“先物色、后尾随”的方式与被害人一同进入车厢,故意用性器官触碰被害人臀部,甚至遗留体液在被害人衣服上。
短短几天内,韩某某共计五次在广州地铁某人流量较大的地铁车厢对女性实施猥亵,并拍摄视频上传网盘贩卖给他人牟利。
裁判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韩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被告人韩某某伙同同案人,多次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法官说法
目前,我国法律根据猥亵的社会危害性,将其区分为一般猥亵行为及强制猥亵,前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作为惩戒,后者则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制猥亵罪,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案件中具有聚众或当众公然猥亵、录制猥亵视频并传播或售卖,或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并造成其身体伤害或严重精神创伤等情节,将视为手段或情节恶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为起刑点进行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虽未对被害人实施独立的暴力、胁迫行为,但其利用早高峰地铁人多拥挤、难以脱身的特点,用性器官接触被害人身体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意志,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这种让被害人不备以及不知反抗的侵犯,与利用被害人熟睡之机实施猥亵殊途同归,均是在被害人不知情及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猥亵行为,属于使用“其他方法”强制猥亵被害人的行为范畴,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同时,被告韩某某选择在高峰时段运行的地铁列车上实施猥亵行为,虽说地铁上人员拥挤,隐秘性较强,但其猥亵行为实际处于随时可能被发现的状态。而且,即便其在地铁列车上实施的猥亵行为仅有一宗被受害人感知并报案,但从被告人韩某某手机中发现的视频,可查明其在短短几天内频繁作案,足以证明其有意将公共场所作为刺激来源,可认定为“当众猥亵”。被告人韩某某还对猥亵实施过程进行拍摄、传播和贩卖,其行为性质实属恶劣。综合上述行为表现,被告人韩某某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法官提醒,近年来猥亵行为的“高曝光”一方面得益于公安机关侦查手段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源于受害者不再沉默,故一旦遇到猥亵行为,不要因为羞耻而忍气吞声。如在公共场所受到猥亵侵害时,应敢于制止、大声呵斥,向周围群众求助并及时报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多留下证据。
惩治猥亵是全社会应有之义,希望大家能在必要时对受害者施以援手,为受害者作证,给予受害者反抗到底的勇气和底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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