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发布后,了解《担保法》的可能注意到了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235条民法典内容?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235条民法典内容(民法典416条讲什么)

235条民法典内容

《民法典》发布后,了解《担保法》的可能注意到了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以前担保物权里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这个显得洋气的法条其实借鉴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9-103条:purchase-money security interest。通译“价款债权担保(简称PMSI)”,简单讲就是为货物的买价做的担保,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仅劣后于留置权。因此又被称为超级优先权( super-priority)或超级抵押权。两相对照,《民法典》第416条字面意思与之几乎无异,姑且也简称之为PMSI。

一些解读本条的文章,多以浮动抵押举例。因为PMSI的立法初衷是为了突破在先浮动抵押的“ 虹吸效应”,关于浮动抵押的表述在《民法典》396条:企业、 个体工商户、 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 原材料、 半成品、 产品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浮动抵押的要害在于抵押财产确定前,债务人新增加的财产都将直接被纳入浮动抵押的抵押物范围。产生的后果是,债务人想添置设备等而去抵押融资,这些设备等又纳入了在先抵押权人的优先范围。这样除了在先抵押权人谁都不会犯傻提供融资的。如果债务人、在先在先抵押权人无法达成融资合作,就出现了债务人、在先抵押权人、在后融资出资人都不愿看到的局面。债务人无法融资可能破产,破产后在先抵押权人得到一堆无用的机器设备,在后融资出资人无法把钱借出去。各方都是零和博弈,不利于经济发展。

PMSI为了破局而生,如果债务人融资是为了支付购买价款,就可以为融资提供者设置一个PMSI。而PMSI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这样融资提供者就可以放心的借钱给债务人,避免置自己于为他人做嫁衣的尴尬境地。

听着很美好,但被称为超级优先权,会不会对在先抵押权人产生一些超级的伤害。债务人与人串通设立虚假的PMSI从而架空在先抵押权 人的担保物权,坐看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乾坤大挪移。

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远不至此,例如如何判断债务人的融资用于支付抵押物价款?其他文章更是提出了许多错综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在运用中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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