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问,民告官(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是二十年吗,你怎么说是六个月?我来解释一下,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起诉民事赔偿有期限吗?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起诉民事赔偿有期限吗(说说民告官的起诉期限)

起诉民事赔偿有期限吗

有朋友问,民告官(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是二十年吗,你怎么说是六个月?我来解释一下。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原告的起诉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所谓诉讼时效就是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所谓民告官)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人民法院就会以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这是因为法律不保护睡在权利上的人。

关于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情形:

1.十五日的诉讼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六个月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五年的起诉期限和二十年的起诉期限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里说的五年和二十年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行为(比如把你的房屋登记到别人名下的,适用二十年的起诉期限),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案件所涉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在二十年内或五年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你在五年或二十年内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则应当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最高法院案例

1.(2017)最高法行申790号行政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虞某因不服虹口区政府作出的虹府信公开(2015)第KA10000042号-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于2015年5月24日向再审申请人邮寄送达。因此,再审申请人于2016年1月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递交诉状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再审申请人虞某的再审申请。

2.(2021)最高法行申550号行政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办理,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山东省政府于2015年6月1日作出689号批复,泰安市政府于2015年6月10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2015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将689号批复予以公告。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15年7月将32号公告在张某某所在的北店子村进行了张贴,此时张某某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689号批复的内容。其于2019年12月23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2年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因此,山东省政府作出鲁政复驳字〔2019〕67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张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上述规定。故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张中智的诉讼请求及上诉,并无不当。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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