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关于员工在公司的要求下,“自愿”放弃社保的事情屡见不鲜,尤其在一些基层体力岗位上,因为工资本就极少,员工素质不高,并不了解法律规定,只看重眼前利益,而被公司忽悠着签下自愿放弃参加社保的承诺书,放弃社保的一切后果自己承担。
但这样的承诺书有效吗?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公司真的没有责任?
下面这起案件比较有意思,公司不仅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还将员工起诉到法院,要求员工承担公司因补缴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13万余元。
一、基本案情
2007年月,天津某休闲用品公司招聘了王某到公司工作,双方还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1年月,王某以年龄过大为由,在放弃参加社保证明上签字,公司就未再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7月,王某向公司邮寄解除通知书,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9月,天津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载明公司未为王某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补缴社会保险。
此后,该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及滞纳金、利息等共计13万余元,并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这些损失。
二、法院裁判要点
天津某区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为不减少劳动报酬而书面承诺不参加社保的后果,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某休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责,也应当负法律责任,因此各打五十大板,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
王某上诉至天津三中院,该院则作出与一审法院不同的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是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保的处罚措施,旨在规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补缴的社保金及其滞纳金、利息等责任主体均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因此,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附相关法条:《社会保险法》第86条、《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24条第2款、《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11条)
三、小结
员工找公司要钱不稀奇,公司找员工要钱则有点少见。
本案员工有没有过错呢?严格来说,是有过错的,为了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更多,员工自愿写下放弃社保的承诺书,实际好处拿到手后,又后悔举报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公司该罚不假,但员工的行为也并不诚信。
然而,在社会保险法主要为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是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劳动者社会保险的行为,而不是规范民事活动中员工是否诚信的行为。
从这个角度说,公司明知道不可为而为之,吃亏的也只有自己受着。
只有强化公司职责、弱化对员工不诚信的处罚,才能使得缴纳社会保险的举措持续推动,而不至于沦为一纸空文。
说到底,社保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不能纯粹用民事法律与规则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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