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劳动权利被侵害后,如果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提起诉讼,一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对方申请强制执行,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处理程序也比较复杂,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双方的矛盾可能不断激化如果想避免前述相关问题,和气地解决争议,及时维护自身的劳动权利,申请调解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效力有几种?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效力有几种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权利被侵害后,如果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提起诉讼,一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对方申请强制执行,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处理程序也比较复杂,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双方的矛盾可能不断激化。如果想避免前述相关问题,和气地解决争议,及时维护自身的劳动权利,申请调解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如果想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可以向哪些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呢?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该条规定的三类调解组织,具体情况如下: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大中型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小微型企业均可以依法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且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立。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2)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3)调解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包括: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4)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调解员履行的职责包括: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主要受人民调解法的调整,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该类调解组织主要为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一般由地方政府部门或地方工会参与设立,比如乡镇、街道劳动服务站,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如工商联、企联)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解中心等。
综上所述,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