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受贿案判决(四川一税务工作人员受贿潜逃5年被捕)(1)

2013年6月6日,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对原宜宾市地税局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刘浪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同日,刘浪逃跑。

2018年12月1日,东航站派出所民警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将其抓获。并于同月对此案立案调查。

其间,刘浪表示不服,他辩称自己因严格执法以及工作中的矛盾,导致本案的行贿人及同案人熊某对他栽赃陷害,他逃跑是害怕被办案机关刑讯逼供。

最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法院判处刘浪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1】潜逃5年终抓获归案

2008年至2013年4月期间,刘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熊某共同为古某、高某等人在房地产交易过户过程中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贿赂18.7万元,单笔贿赂从7千元到3.3万元不等。

2009年至2013年4月,刘浪和熊某为宜宾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郑某、郭某、刘某等人所经办的房地产交易业务过程中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上述人员的14笔贿赂共计16.5万元,单笔贿赂从3千元到2.1万元不等。

2013年6月6日,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对原宜宾市地税局第二税务所工作人员刘浪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同日,刘浪逃跑。

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审理查明,刘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同案犯熊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5.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属数额巨大。且刘浪在受贿一案立案侦查的同日潜逃,于5年后才被抓获。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刘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

【2】被告人不服,称被人诬陷

刘浪不服,提出上诉,辩称自己是负责对房屋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和制票的,他审核税种和税额,审核后交熊某确定后,再根据熊某确定的税种和税额制票。

其还称,因自己对熊某担任科长不服气,故产生矛盾,另其在工作期间,因严格执法,引起纳税人不满。他听说熊某和一些中介人员诬陷他,担心侦查机关会对自己刑讯逼供,故于2013年6月6日逃跑。

经查,其一,本案认定刘浪受贿,有行贿人的证言,以及同案人熊某的供述、相应房产登记手续等证据证实。其二,本案多名行贿人指认刘浪与熊某共同受贿,熊某亦对上述共同受贿事实供认不讳。其三,在其中四笔贿赂事实认定中,刘浪受贿的证据不足。

依照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四川省宜宾市中级法院不予认定。

综上,法院认为刘浪受贿的大部分事实成立,但部分事实证据不足,会依法予以纠正。

最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法院做出判决:刘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潇湘晨报记者 温艳丽 实习生 李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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