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的社保新系统已经上线,很多HR同学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操作问题,而最让HR糟心的就是退工时间的操作,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某上海企业员工吴六,3月5日从原单位A公司离职,3月6日入职新单位B公司,那么请问,吴六3月份的社保是由A公司来交,还是B公司来交?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组对话(来源于「HR同学会」社群)。
案例分析
从案例可知,员工吴六在3月份牵扯到两家单位,一是从A单位离职,二是入职B单位,那么二者究竟哪个企业需要帮吴六缴纳社保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其次,为了回答上述问题,老吴先自问自答几个问题:
1. 新员工入职工作不满30天,单位是否需要缴纳社保?
答:需要。有些人可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理解有误,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而不是工作不满30日就不用缴纳社保。3月1日入职,3月2日离职,只工作了2天,理论上单位也需要缴纳社保。
2. 离职员工,最后一个月工作不满15天,单位是否需要缴纳社保?
答:需要。这其实也是大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理解有误。自退工之日起15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不是工作不满15日就不用缴纳社保。
3. 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试用期满转正后补交,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试用期一般1-6个月,超过30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这么做的目的,无非是试用期员工离职,就不交了,能省则省,这其实是违法的。
第三,我们来看一种“长期存在并且似乎合理”的实际操作:
很多HR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以当月15日为界,15日之前离职的员工由原单位缴纳社保,15日之后离职的原单位则不负责,此操作便逐渐成为了约定俗成的共识。但是,这种操作其实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原单位无法判断离职员工是否会断缴,比如:
1. 离职员工能否立马入职新单位?
2. 新单位是否存在试用期不交社保的情况?
这种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如果新单位当月没有按时缴纳社保,那么就会造成员工社保断缴,涉及生育、医疗、工伤等一系列问题。而一旦出现这些问题,上家单位也无法逃避责任。
所以,综上所述,员工吴六3月5日从原单位A公司离职,3月6日入职新单位B公司,3月份社保是应当由A公司来交。
关于上海社保新系统的退工时间操作
再次回到群里的话题讨论,如果根据旧系统,按照“长期存在并似乎合理”的默契来操作,员工吴六从A单位离职并入职B单位,如果A单位没有缴纳社保,B单位是可以正常缴纳的,大家在执行的过程中也没有遇到什么问题。
但是,现在问题来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即CA网上自助经办平台,改造升级后,大家无法按照上述操作了。
根据规定:职工在一个月中在多家单位工作的,由第一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家没有交,老系统不会限制后面的单位转入。但是,现在新系统后面的单位无法办理社保转入。也就是说:原单位退工选择当月的,当月社保还在原单位缴纳。就算是选3月1号,3月的社保还是由原单位扣缴。
问:HR在实操中,如果3月份,想让新单位B公司缴纳社保,原单位A公司新系统要选2月份退工,是否可以?
答:可以,但是存在风险。员工如果社保断缴,涉及生育、医疗、工伤等一系列问题。
问:老系统退工不是默认只能选15天内么,今天3月24号了,最早的选择日期也是3月9号,选不到2月28日,怎么办啊?
答:新系统退工时间已经取消相关限制,可以自定义选择退工日期。
给HR的一些建议
新系统的规则一旦确立,再改回去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这本来就是正确的事情。因此,「HR同学会」给同学们一些建议:
1、 员工入职:尽量选择月初,不要选择月底,不差那么几天;
2、 员工离职:尽量选择月底,不要选择月初,如果公司和员工能接受提前结束,尽量不要拖到次月,同时保留好证据。
3、 应交尽交:如果是月中离职的,不要为了省一个月社保,给公司挖个大坑,老板不会感谢你的,最后只能HR来背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