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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赦免指的是国家对于犯人实行赦免或者减刑。早在先秦的时候赦免就已出现,到汉代的时候逐渐确立起较为完善的赦免体制,并被后世所发展沿用。

在汉朝四百多年的时间里,实施将近一百七十次的赦免行为,施行之频繁,实属罕见。在这约一百七十次的大赦中,有四十一次是因祥瑞或灾异所施行的大赦,人们称之为灾祥大赦。

汉代的灾祥大赦在所有的大赦中占比极高,可见灾祥大赦在汉代十分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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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汉代频繁施行赦免,当时也经常会冒出反对赦免的言论,这种言论从未停歇,且言之有理,论之有据。

汉朝之所以频繁施行大赦,尤其是灾异大赦和祥瑞大赦,与汉代崇尚仁政和民本思想密不可分,更和天人感应与阴阳学说息息相关。

一 、与民更始与仁政思想

汉代统治阶级总结秦二世而亡的教训,认为与秦严刑峻法、苛政暴虐密不可分。故西汉初年以休养生息为施政方针,自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建议后,儒家思想就成为汉代正统思想儒家主张施行“仁政”,认为当政者应以民为本、恤民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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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繁露》记载:“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

汉代进一步发展了仁政与民本思想。董仲舒认为如果皇帝的德行足以使百姓安居乐业,上天便会护佑皇权,反之,如果皇帝德行有亏,甚至有伤百姓,那么上天就会剥夺其权力。

这种思想不仅仅是君权神授的体现,还宣扬了神权对皇权的限制,此种限制下,皇帝必须施行仁政,以民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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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汉代的法律制度却没有彻底匹配“德主刑辅”的施政方针,反而因“汉承秦制”,而带有大量法家色彩。两汉之际主要法律为《九章律》、《汉书·刑法志》。《九章律》更是在以秦法的基础上完成的。

《九章律》在制作的过程中,没有改变秦律的法律原则,只对部分不合时宜的条文予以了删减,并对刑罚适用加以调整。和秦朝法律相比只是更为宽缓,但本质上仍有秦法严酷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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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代,盗窃皇陵一棵树,就要受到处以弃市的刑罚。有人因为盗窃帝王陵庙里的玉环被抓捕,张释之依据律法将其判处弃市。汉文帝却火冒三丈,认为处刑过轻,想要改判为灭三族的重罪,可见汉代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完全匹配仁政的思想。

甚至还有不少官吏在农民忙作的阶段,因为一些不要紧的小案子,传令百姓到公堂对质,导致百姓错过农时,耽误劳作,影响一年的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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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汉朝法律实际仍较为严苛,并逐渐显现出许多问题,即便后来多次刑律改革之后,仍收效甚微。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出于仁政的需要,大赦制度的施行无疑极大程度的缓解了汉律的严苛。一纸赦令,对犯罪者网开一面、宽大处理,这是帝王对万民的施恩。

灾祥大赦的诏书中也常出现“其赦天下,与民更始”之类的字眼,这种“与民更始”的意图,虽然并非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人民主权思想,但在封建社会时期也具有其先进的一面,体现了汉代统治阶级的民本与仁政思想。

汉人通常认为施行大赦可以丢弃旧的秩序,形成新的气象,能够给予百姓一个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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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旧秩序是大赦之前刑罚所构成的秩序,因此给予额外的恩典,大赦天下,能够构建新的秩序,赐予天下万民甚至帝王以自新的机会。

同时大赦还时常伴随着减免租赋等政策,能更好的帮助百姓休养生息。灾异大赦的施行经常发生在正月到六月,这与中国古代为农耕文明亦密不可分。春夏为播种劳作的季节,对劳动力的需求往往高于其它时节,该时期施行大赦,无疑对农耕劳作补充劳动力有所裨益,有助民、惠民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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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如此,汉代甚至专门因劝农施行过大赦,如景帝元年、成帝阳朔四年,均因劝农而赦天下。言而总之,在民本与仁政思想的指导下,汉代帝王在灾祥发生时策略性施行大赦制度,使其在严苛的汉法与脉脉温情间作为调和,以使国祚延绵。

二、天人感应与阴阳学说

汉代的灾祥大赦也深受天人感应和阴阳学说的影响。天人感应思想认为天和人之间有感应关系,天能感应到人的行为,并且根据行为的善恶进行回馈,当天不满于人的行为时便会降下灾异,谴告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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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帝王正是上天在人间的代表,若其行为不当,上天会降下灾异。反之,若其管理有方,政治清明,则会降下祥瑞,以兹鼓励,这一思想奠定了汉代灾祥大赦施行的理论基础。

董仲舒在这思想上加以发展,在继承灾异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与天均有阴阳,“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刑为阴;刑主杀,德主生”,阴阳二气主宰着四季,且与人和政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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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思想在汉代灾祥大赦的具体施行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当国家有危机之时,上天便会降下灾害,以做警示,若仍不知道自省,则会进一步以怪异之事遣告。当上天降下灾异的征兆,皇帝便要施仁政以求其谅解。

反之,若政治清明,海清河晏,阴阳有序,四时不乱,则会有祥瑞现世,诸如凤凰临集,九茎连枝,以表彰皇帝的德政。

《顺纪》记载:“政失厥道,天地谴怒,大变仍见。春夏连旱,寇贼弥繁。”

阳嘉三年,天下不断出现变乱,春夏之际旱灾连连,盗贼四起。汉顺帝怜悯百姓的处境,因此施行大赦,并赐予八十岁以上的米、肉和酒,九十岁以上的加赐帛和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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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顺帝将发生旱灾的责任归于自身,认为由于自己办事不明,有失政道,引起上天的怒火,因此天才下降灾异,发生变乱。

此外,灾祥大赦还受阴阳学说的影响。这一思想认为,如果执政者违背阴阳四时,上天便会降下灾异,以此警告和惩罚世人。

汉代灾祥大赦大多在正月到六月间施行,这不仅因为春夏为播种劳作的季节,对劳动力需求旺盛,也与汉代灾祥大赦受天人感应思想和阴阳学说影响有关。

形成该季节性特征的原因正在于当时人们对阴阳与四时之间的理解。人们认为阴阳二气主宰着一年四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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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认为,阳为德,尤其在大夏天的时候太阳非常炙热,代表着孕育万物,施行大赦被认为是君主的施恩,是为有德之事,所以大赦应在夏天施行。反之刑杀之事为阴,应该在寒冬施行,如果在春夏大肆刑杀,则被认为是不详,逆天而为,会触怒上苍,引发灾祸。

古人将赦免制度与四时天象相结合,带有浓厚的神权色彩。在没有科学理论的年代,人认为应当以天为本,顺应天意则阴阳调和,违背天意则阴阳倒逆。君主如果不实施仁政,天下就会降下灾难,尽管现在看来十分荒谬,但是这一思想在当时备受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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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灾祥大赦的伴随措施

汉代施行灾祥大赦,除赦免罪行外,还包括对诸侯官吏和贫困百姓以及特殊群体等,赐牛酒、粮食、粟帛、爵位、免租税、举贤能。

灾祥大赦中的赏赐物资通常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赐米、牛、酒等食物,如汉武帝赐云阳都的百户人家以牛酒。

第二种是赐帛和絮。如汉宣帝赐给鳏寡孤独的高龄之人以帛,元帝赐给鳏寡孤独的高龄之人以絮。帛和絮在古代分别指丝织物和粗的丝绵,均是制作衣物类物资,被赏赐帛和絮的一般是无依无靠的人群,或是没有劳动力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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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是赐金钱。如宣帝赏赐给诸侯王、丞相将军、列侯二千石金钱,元帝赐给诸侯王、公主、列侯黄金,以及中都官长吏二千石。赐金钱的对象一般都是官吏,并且官吏的等级不同,赏赐金钱的数量也不同。

此外,减免租税也是施行赦免时的常用之举。当发生祥瑞之时,统治者也会减免租税与民同庆,如宣帝元年因发生凤凰临集的祥瑞之兆,免收租税;甘露二年再次因凤凰临集的现象减少人丁税三十文钱。

另外,为了减轻灾区吏民的负担,统治者也会免去灾区租税,包括官府借贷给贫民钱粮的债息。如元帝二年,因地震减免震灾区租赋;永光四年,因贼盗四起,边境动荡,民不聊生,统治者免除借贷给贫民钱粮的债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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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记载:

“公、卿、司隶、州牧举贤良方正各一人,遣诣公车,将览试焉。”

最后,诏举人才也是汉代灾异大赦常见的伴随措施。如元帝二年,因地震大赦天下,统治者下诏推举人才。被诏举人才有一显著特点,即能直言不讳,直接指出皇帝的错失。

除了因为发生地震之外,发生日食同样也会诏举人才。汉代统治者认为发生日食是上天的谴责,上天之所以不满,是因皇帝德行不当,有失政道,因而需要能毫无顾忌指出其过错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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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灾祥大赦的反对声音和弊端

虽然统治者频频实施灾祥大赦,但反对赦免的声音从未停歇。元帝时期,匡衡给皇帝上疏称:“今日大赦,明日犯法,相随入狱,”匡衡认为大赦并没有带来好的效果,犯罪者并不会因此改过自新,反而更加助长犯罪的嚣张气焰,以致于出现今日因大赦释放,明日再次犯罪入狱的情形。

匡衡称真正能使社会恢复秩序,长治久安的方法应为‘陈之以德义而民兴行’,‘示之以好恶而民知禁’,用德行教化来重建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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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光武帝时期,开国大将军吴汉也反对赦免。建武二十年,吴汉病重,光武帝前去探视,问他还有什么要说的话,吴汉即提出希望皇帝能慎重,轻易不要大赦天下。

《述赦》记载:“今日贼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赎。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

安帝时期,王符在其《潜夫论》中专门批判大赦的行为。他提出频繁大赦实际上会助长恶人,而伤害善良的人,品行不端的人即便因为大赦免罪,仍不会有所悔改,反而愈加猖狂,进而出现大恶,甚至会出现专门的杀人组织。

王符认为,本性败坏的人是不会被赦免感化的,频繁的赦免实际上是姑息养奸。一国之君应当尊法敬法,使国有常法,即擒灭盗贼,关键是明法,而非频繁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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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顺帝时期,官员左雄也主张严格要求官吏,严格将“不从法禁,不式王命”的官吏排除在赦令之外,以打击借助大赦实行贪污贿赂的官员。

桓帝时期,官员崔寔在其《政论》中提出应当尊崇先王之制,永不赦免,使百姓群臣不敢轻易犯罪。即便迫不得已要实施大赦,也应相隔十年以上才能施行一次。

综上而言,两汉大赦施行最为频繁的时候都在末期,其次是政权更替的时候。灾祥大赦的施行也遵循这一特点,新的政权更替之时,施行赦免确实具有一定政治作用。

国家创立之初,大局初定,但尚未稳定,局部地区多动乱,社会秩序和经济都受到严重损伤,百废待兴,国家和百姓都急需一个休养生息的机会,而大赦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为其提供了一定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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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西汉初年和东汉初年的灾祥大赦的施行都相对频繁,这些大赦施行的真正原因或许并不是因为所谓的灾异和祥瑞现象,而是一种政治策略。

但是西汉和东汉的末年频频实施大赦,效果往往不尽人意。因为施行大赦缓解社会矛盾、休养生息本来就是治标不治本的策略。在国家危亡之际,如果不从实质解决问题,只会是饮鸩止渴,加剧问题的严重性。

而且灾祥大赦的实施频率过高,严重损害法律以及政府的权威。因此出现这样一种现象,有的罪犯早上才刚刚被赦免释放,晚上又因犯罪再次入狱。以致于越赦越乱,越乱越赦,陷入恶性循环,社会问题只会更加严重。

参考文献:

《汉书》《后汉书》《顺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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