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一家大型工业制造企业从事设备合同的质保验收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与一些设备厂家打交道,经常会谈到关于售后、保修方面的一些问题,也会按照企业流程为设备的制造商办理质保验收流程其中有一些设备厂家对合同质保期限有一些承诺,而企业内部的同志对合同质保期限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方式由于买卖双方各自利益立场的不同,也常常发生一些争议笔者就设备类合同质保期限做了一些调查,首先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二十三条保护消费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因产品质量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笔者看来,这两条法规是明确了买受人向出卖方发出质量投诉的权利和流程无论买卖双方都应该清楚处置质保验收争议的流程,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就买方而言,应该首先向生产者和销售者查询;如果买方不认可卖方的处置意见,应当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进行申诉,而卖方也应该就产品质量问题及时回应买方的投诉,明确自己产品符合相应标准的符合度,积极与买方达成一致但如果未达成一致,买方向监管部门投诉,应当配合监管部门投诉,积极履责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在笔者看来,这两条就是关于质保期限的法规了在实践中,关于检验期间是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检验期间起止期限,那么就得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自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算起对于需要出卖人包安装的设备类合同,需要明确安装完成期限,而一旦安装完成,就进入到买方的检验期间了所以对于出卖人来说,应该保留自己的交付凭证或者安装交付凭证而对于买方来说,一旦对方交付或者安装完成,就进入检验期了,而不是自己另加的内部验收流程完成时间合同法中没有规定过买方内部的验收流程时限和权限设备一旦完成交付就进入到质保期了,有些买方在设备质保期间内不反馈质量问题,而到了设备质保期结束以后,再提出问题,属于合同法中的买受人怠于通知的情形在实践中,这种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大部分情形下,出卖人基于维护双方良好合作意愿的前提下,对买方提出的问题也进行了改善处理但一旦买卖双方基于长期合作的意愿这一前提发生变化,买方再要求卖方进行处理,卖方会以超出质保期为由拒绝或提出收费对于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来说,大部分工业设备的质量保证期都约定为一年时间,部分涉及安全类的设备诸如电梯等在国家法规中规定不超过2年,而在实践中,也有部分买方规定此类设备质保期为3年,算是少有的超过2年最长质保期的例外了有些买方想提出更长时间的质量保证期从经济角度分析并不合适,原因是随着国家质量战略,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大部分制造设备的企业都会满足超过法规标准的质量保证期,而买方却很难确认超过质保期不同时限的成本标准从而在价格谈判中失去主动当然,一些出卖人主动提出延长质保期的市场拓展之举不在之列在笔者看来,市场上某些电器厂家提出的收费延保服务本质是一种保险类产品,厂家是根据自己产品的售后维修率大数定律来确定成本的,是稳赚不赔的好生意关于设备质保期的理解就到这里了,下一节笔者将谈谈对设备终验收和质保验收内容的理解,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设备质保期按照国家要求是多久?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设备质保期按照国家要求是多久(设备质保期的理解)

设备质保期按照国家要求是多久

笔者在一家大型工业制造企业从事设备合同的质保验收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与一些设备厂家打交道,经常会谈到关于售后、保修方面的一些问题,也会按照企业流程为设备的制造商办理质保验收流程。其中有一些设备厂家对合同质保期限有一些承诺,而企业内部的同志对合同质保期限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方式。由于买卖双方各自利益立场的不同,也常常发生一些争议。笔者就设备类合同质保期限做了一些调查,首先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二十三条保护消费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因产品质量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笔者看来,这两条法规是明确了买受人向出卖方发出质量投诉的权利和流程。无论买卖双方都应该清楚处置质保验收争议的流程,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就买方而言,应该首先向生产者和销售者查询;如果买方不认可卖方的处置意见,应当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进行申诉,而卖方也应该就产品质量问题及时回应买方的投诉,明确自己产品符合相应标准的符合度,积极与买方达成一致。但如果未达成一致,买方向监管部门投诉,应当配合监管部门投诉,积极履责。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在笔者看来,这两条就是关于质保期限的法规了。在实践中,关于检验期间是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检验期间起止期限,那么就得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自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算起。对于需要出卖人包安装的设备类合同,需要明确安装完成期限,而一旦安装完成,就进入到买方的检验期间了。所以对于出卖人来说,应该保留自己的交付凭证或者安装交付凭证。而对于买方来说,一旦对方交付或者安装完成,就进入检验期了,而不是自己另加的内部验收流程完成时间。合同法中没有规定过买方内部的验收流程时限和权限。设备一旦完成交付就进入到质保期了,有些买方在设备质保期间内不反馈质量问题,而到了设备质保期结束以后,再提出问题,属于合同法中的买受人怠于通知的情形。在实践中,这种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大部分情形下,出卖人基于维护双方良好合作意愿的前提下,对买方提出的问题也进行了改善处理。但一旦买卖双方基于长期合作的意愿这一前提发生变化,买方再要求卖方进行处理,卖方会以超出质保期为由拒绝或提出收费。对于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来说,大部分工业设备的质量保证期都约定为一年时间,部分涉及安全类的设备诸如电梯等在国家法规中规定不超过2年,而在实践中,也有部分买方规定此类设备质保期为3年,算是少有的超过2年最长质保期的例外了。有些买方想提出更长时间的质量保证期从经济角度分析并不合适,原因是随着国家质量战略,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大部分制造设备的企业都会满足超过法规标准的质量保证期,而买方却很难确认超过质保期不同时限的成本标准从而在价格谈判中失去主动。当然,一些出卖人主动提出延长质保期的市场拓展之举不在之列。在笔者看来,市场上某些电器厂家提出的收费延保服务本质是一种保险类产品,厂家是根据自己产品的售后维修率大数定律来确定成本的,是稳赚不赔的好生意。关于设备质保期的理解就到这里了,下一节笔者将谈谈对设备终验收和质保验收内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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