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告(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告)(1)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2月28日印发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国市监注发〔2022〕24号)。《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类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审核类文书规范》和《市场主体登记通知类文书规范》,其中通知类文书不再包含《备案通知书》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市监注发〔2022〕24号要求更新了我省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系统的相关文书,“广东省市场准入信息系统”自2022年4月1日起,按照《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生成审核类文书、发放通知类文书。

根据上述情况,自2022年4月1日起,我市登记注册通知类文书发放工作作出如下重要调整:对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备案事项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的,我市登记机关将备案信息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不再出具《备案通知书》;对我市自有的经营场所备案事项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的,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市登记机关仍出具《备案通知书》。


来源: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注册科

编辑:珠海市场监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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