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韦某与吴某均居住在红旗自然屯,但韦某属第三村民小组的村民,吴某属第五村民小组的村民,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农民集体组织2000年2月韦某为了方便种植果树,用自家的承包地1.3亩与吴某相同面积的承包地进行互换承包地互换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经过各自所在村民小组同意2018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中,韦某和吴某均将已经互换的承包地接照正常程序进行申报并与各自的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县政府根据韦某和吴某各自与所在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国有耕地到期会收回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国有耕地到期会收回么
案情:
韦某与吴某均居住在红旗自然屯,但韦某属第三村民小组的村民,吴某属第五村民小组的村民,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农民集体组织。2000年2月韦某为了方便种植果树,用自家的承包地1.3亩与吴某相同面积的承包地进行互换。承包地互换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经过各自所在村民小组同意。2018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中,韦某和吴某均将已经互换的承包地接照正常程序进行申报并与各自的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县政府根据韦某和吴某各自与所在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022年3月,因修建高速公路征用了韦某已经登记发证的与吴某互换得来的承包地,吴某反悔,认为当年双方互换时没有书面合同,也未经所在村民小组同意而主张互换行为无效要求韦某返还所互换的承包地。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在本案中,韦某与吴某虽然同住于一个自然屯,但分别属于不同的集体组织,在2000年2月进行土地互换时,没有得到各自所在的集体组织同意,因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互换行为。
双方互换后相安无事各自经营了十八年。2018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中,韦某和吴某均将已经互换的承包地接照正常程序进行申报并与各自的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县政府根据韦某和吴某各自与所在集体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确权工作中,第三村民小组把韦某与吴某互换得来的土地当作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发包给韦某;第五村民小组也把吴某与韦某互换得来的土地当作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发包给吴某,从这个事实来看,双方所在的村集体都默认互换得来的土地为本集体所有,且分别与韦某、吴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形成了事实上认可了韦某与吴某的互换行为。2018年第三村民小组与韦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第五村民小组与吴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得到县政府的确认且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于双方的互换行为在2018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中得到各自所在村集体的默认,县政府也依据韦某、吴某与各自所在的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而韦某与吴某的土地互换行为已经合法。
吴某的主张不能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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