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值工匠企业合规师葛昱菲注:此文引用朱凯超的作品,在此对作者表示感谢!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一箪食一瓢饮”式的简易餐食,更多被外出餐饮或点单外卖所替代。餐饮企业活跃了经济也便利着社会生活。对于餐饮行业来说,新冠疫情冲击是难以回避的话题,尽管疫情终将过去,以人群聚集为特点的餐饮堂食在抗疫期间不时受阻,而回归社会需求,外卖及预制菜等餐饮业态凭借其“非接触”、“可送达”、“方便速食”等特点异军突起,甚至转变为部分餐饮企业的主要营收来源,并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不能堂食的损失,体现了“民以食为天”的强大行业韧性。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及产品推陈迭代、店面换新布置的迫切需要,餐饮企业为了更好的生存发展并实现经营目标,除增强自身盈利能力,其能否及时获得融资亦尤为重要。赴港上市,是内地餐饮企业提升企业管治水平,增强市场影响力以及获取融资的重要手段。截至目前,已有不少于8家内地餐饮企业在香港完成上市,另有不少于7家内地餐饮企业已递交上市申请并等待香港联交所聆讯或上市,餐饮上市潮浩浩荡荡。
从行业特点出发,餐饮企业普遍用工人数较多、人员流动性较大,追求规模发展的餐饮企业多采用加盟经营,该模式通常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并进行备案。此外,餐厅本身作为人员聚集的公众场所亦需要符合一定的消防条件。不难发现,餐饮行业的合规关注事项较多且相对复杂。合规,既是餐饮企业日常有序运营的保证,也是香港上市的基本条件,具有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将立足境内法律法规,并围绕餐饮企业香港上市的合规要点,即“资质、证照”、“消防”、“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商业特许经营”以及“网络安全审查及数据合规”等多角度进行解读。
一、 餐饮企业香港上市概况
香港是境内餐饮企业境外上市的首选目的地。截至目前,已有至少8家内地餐饮企业在香港完成上市:
另有不少于7家内地餐饮企业已递交上市申请并等待香港联交所聆讯或上市:
境内餐饮企业香港上市体现出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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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板块主要集中在香港联交所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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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模式以“小红筹”为主,少量企业采用“H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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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企业采用连锁经营或加盟经营的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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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产品品类丰富,既包括火锅、粉面、卤味、酸菜鱼,又包括披萨、茶饮、酒饮,既涵盖中式餐饮又涵盖西式、日式餐食等。
二、 资质、证照
1、 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
营业执照是企业生产经营最重要的证照,“多证合一”改革以后,营业执照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营业执照既是确立企业法律地位的合法依据,也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证件和凭据,企业只有在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受法律保护。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截至2016年前后,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已陆续合并为统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企业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获得食品经营许可。
从经营范围等角度,通常有三点需要关注:
(1)不可超范围经营
针对酒类零售活动,过往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即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规定期限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2016年《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废止以后,不再据此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企业在经营场所同时销售酒类产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证载“经营项目”一栏体现“预包装食品(含酒类)销售”即可,通常无需再对经营酒类进行专门的备案;针对烟草零售,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类许可暂不能被营业执照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所替代或者统一归口管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细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餐饮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范围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证载事项,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食品经营。
(2)谨慎经营外资限制、禁止业务
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外商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餐饮企业如经营香烟零售或者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在红筹重组过程中可能涉及对该类业务的剥离,如不剥离相关业务,通常需要考虑VIE架构的使用。仅从境外上市的角度而言,外资限制或禁止业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拟上市公司重组的复杂性。
(3)食品经营“一地一证”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实践中,分别从事三餐经营的经营者“共用”同一、不可分割的经营场所,甚至“共用”同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违反食品经营“一地一证”原则,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此外,一个餐饮服务提供者,受雇其他单位并在该单位指定的地点提供食堂餐饮服务,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就食堂服务单独办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 网络餐饮服务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 餐饮服务”等新兴业态快速增长。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此外,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餐饮企业如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3、 排污许可
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排污分类目录》”),餐饮服务并未列入该目录,因此餐厅等餐饮服务场所暂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分类目录》,从事食品制造业或者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应根据目录所规定的具体行业类别,区分“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以及“登记管理”相应办理有关排污手续。有别于以提供服务为主要特点的餐厅,作为餐饮企业供应链重要环节的中央厨房,因其主要功能是生产、加工并且涉及排污环节,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排污手续。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企业的单位。
4、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食品安全堪称餐饮企业的首要社会责任,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影响企业的社会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违反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部分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预充值服务,充值后消费者凭借实体卡或者虚拟卡(即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可以据实划扣消费金额。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目前我国对单用途预付卡主要实行“自动准入 发行人备案”制,在准入阶段发卡人虽然区分为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等,但主要是概念上的区别并无太多准入意义上的限制。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餐饮企业应注意,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此外,北京、上海等多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不同版本的《预付式消费示范合同》,此类示范文本通常由地方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餐饮企业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之前,需根据相关地方规定,或者通过向主管部门了解的方式落实是否必须选用格式文本。实践中部分地区为改善消费者相对于发卡人的弱势地位、化解商业预付卡交易纠纷、提高市场效率、保证商业预付卡市场规范运行,可能规定当消费者与发卡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内容时,应按照相关示范同文本确定权利义务;当消费者与发卡人之间的约定与示范合同不同时,应到商务部门备案。
三、 消防
酒店、餐厅是人员聚集的场所,消防安全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不容忽视。“消防”是餐饮企业香港上市申报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关注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消防法》”)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 拟上市餐饮企业通常涉及的消防问题及合规对策
(1)酒店、餐厅所在建筑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此种情形下,相关餐厅通常亦不会通过第二道消防手续,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该等餐厅因未通过两道消防手续的核验,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物业本身未办理完毕消防手续,通常是业主自身的原因所致。餐饮企业应与业主积极协商办理第一道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如业主配合困难,包括主观上不愿配合或者客观上建筑设计存在消防瑕疵而难以办理,企业需及早考虑提前关停门店或者待租赁期限终止后不再承租该等瑕疵物业。如属于餐饮企业自有物业,不存在“退租”的可能,企业应积极办理其第一道消防手续。
消防瑕疵物业的承租人应留意,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其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存在无效的风险。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餐厅经营者如果放任消防隐患的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酒店、餐厅开业前未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
酒店、餐厅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前可选择告知承诺的方式填报信息或者申请主管部门上门核验的方式办理完毕开业前消防检。酒店、餐厅在消防手续办完前如已开业,实践中,因该等“第二道”消防手续办理的前提是“投入使用前”,主管部门很可能不予补办有关手续。如继续使用该等餐厅,企业一方面应积极争取补办,另一方面应及时聘请具备专业资质的消防安全顾问,制定并实施适用建筑防火及消防安全的标准,确保餐厅已符合办理取得开业前消防检的所有实质条件。
拟上市企业自身规模较大,餐厅数量动辄几十甚至过百,如仅有少量餐厅不满足消防合规,该等少量餐厅亦应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整改,未办理消防手续的应及早办理,办理完成前,相关餐厅根据法律法规应暂停营业。根据笔者过往的实际经验,餐饮企业在上市前哪怕仅有一两家餐厅尚未依法办理完毕相关消防手续,在答复联交所反馈问题过程中或者聆讯前的更早时点,如选择暂时关停相关餐厅从而减少瑕疵事项,将更有利于顺利通过香港联交所聆讯。
总之,消防问题关系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不建议用瑕疵餐厅的数量占比来衡量问题轻重,如存在问题及早整改,选新的餐厅应确保可以顺利通过开业消防检。此外,根据《消防法》,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主管部门依职权责令停业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拟上市申请人在餐厅店面选用之初即应订立完善的合规筛选标准,从而减少违规成本以及整改成本的支出,避免消防不合规,从而加快上市步伐。
四、 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
餐饮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强度较大,招人难、留人亦难。餐饮企业部分一线员工,有高流动性的特点。有的员工因已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农村社会福利计划而倾向选择不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此外,在部分餐饮企业看来,严格为每一名员工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也确实加重了其企业成本。综合多种因素,部分餐饮企业不同程度存在未能及时开立社保、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及未能全员、足额及时地为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的状况。
1、 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违反该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该等法律、条例的规定,餐饮企业为员工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是应尽的法律义务。考虑到企业负担,特别是新冠疫情期间,餐饮实体店受影响较明显,国家陆续出台“纾困”政策,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保证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落地。餐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有关社保费免、减、缓政策。与此同时企业应留意,相关“纾困”政策通常有适用的期限而且退抵政策的前提通常是企业正常缴费,收到缴纳的社保费后国家相应退费而非自始不进行缴纳。就住房公积金而言,亦有类似政策支持,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餐饮企业同时应注意外籍员工以及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外籍员工社保缴纳统一适用社保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则存在灵活性。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通常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合同约定执行,避免少缴漏缴。
五、 商业特许经营
连锁化、标准化经营的餐饮企业凭借其可复制性强、扩张能力强、规范性强以及更容易核查的特点,某种程度上更有可能获得资本市场青睐。商业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开展特许经营,餐饮企业需要符合特定条件并及时履行备案义务。此外,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1、特许经营基本条件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条例》”),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上述基本条件有三点需要注意:
(1)可以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通常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餐饮企业在早期经营的过程中,如果由作为创始人的自然人通过其开设的个体工商户形式开展特许经营,可能存在不合规的法律风险;在此情形下,拟上市申请人如已通过办理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的相关手续转型为企业,且特许经营信息在商务部进行备案公示,已尽可能弥补原来经营中的瑕疵,则对于名义上的个体工商户,就不能一概认定不具备特许人主体资格。
(2)直营店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包括全资拥有和控股拥有,且直营店与特许人应属同一品牌、同一业务性质。在实践中表现为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店中店等多种形式。特许人的母公司、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子公司的直营店,在满足相关关联关系判定情况下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此外,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如果与特许人拥有绝对股权的股东一致,该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店铺通常亦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
(3)“两个直营店”通常指特许人的同一个品牌需要具备两个门店,而非不同品牌加计算作两个门店。“一年”是指同一品牌的两个店面都要营业满一年而非仅其中一个满一年或者加计满一年。有的企业为在短期内开展特许经营业务,采取收购两个持续经营一年以上门店的方式,根据立法本意,此“快捷方法”较难体现该餐饮企业真正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企业应当在收购后统一使用经营资源并实际经营满一年才更加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
2、相关备案义务
根据《特许条例》,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营资源信息以及全部被特许人店铺分布状况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此外,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3、特许经营合同
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名称各异,从加盟合同、品牌合作协议、品牌专营合同到特约经销协议等不一而足。无论其名称为何,如具备特许经营合同的实质,特许人即应受到《特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应严格按照合同对外承担特许人义务。
判断相关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首先可以依照《特许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比对合同条款是否约定了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等相关具体信息,信息齐备则为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其次,即便合同形式上缺少“加盟”等字眼,如餐饮企业在协议中将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并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作为许可方的餐饮企业收取费用,则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该等合同通常视为特许经营合同。
六、 网络安全审查及数据合规
1、网络安全审查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国家安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该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条对“出境”的定义,以及结合“国外”一词的通常理解,赴港上市被视为“国外上市”的可能性低。据此理解,除非事涉国家安全,餐饮企业赴港上市通常不用主动申报网络安全审查。例如,某拟上市餐饮企业在其申报版本招股书中即表述为“鉴于公司寻求于香港而非国外进行上市,故网络安全审查规定不适用于公司本身”。
2、数据合规
发展数字经济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虽然有别于SaaS企业、互联网医疗企业以及人工智能企业,餐饮企业从行业属性而言亦并非与“数据”息息相关,但随着网络餐饮服务的兴起,外卖点单、在线下单等数字点餐方式无不增添了餐饮行业的“数据”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涉数餐饮企业需要区分数据收集、数据使用及处理、数据存储、数据共享或委托第三方处理数据、数据公开以及商业化等不同维度,完善企业数据合规制度。根据工信部近年通报的违规信息,运营App的餐饮企业需要重点关注App是否存在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账号注销难、违规使用个人信息、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以及App强制、过渡、频繁索取权限等问题。餐饮企业运营的App如存在问题应及早自改自纠,以免被工信部门要求整改或下架。
结语
合规经营意味着企业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和规范。合规是持续的改进过程,伴随内控制度的完善而完善,契合法律的修订而及时作出响应。合规也与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密不可分,能为社会福祉躬身必然也是懂法守法的企业。同时,从长远角度,合规经营又能为企业带来优厚回报。香港联交所不时发布代表性的上市申请被否案例,其中不乏因业务不合规而被视为不适宜上市的情况。合规程度较低的企业,在上市申请过程中,通常亦需要时间完成整改并减少瑕疵事项以顺利通过香港联交所聆讯。在上市申请的过程中花费大量时间整改,无疑会拖慢上市时间表,增加企业成本甚至有可能错过最佳证券发行时机,为企业带来隐性损失。因此,餐饮企业立足自身行业特点,未雨绸缪尽早实现业务、劳动用工、数据保护等多领域合规,有现实的发展意义。
*特别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如您需要具体的法律意见,请向相关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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