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

Code for design of extinguisher distribution in buildings

2005– 07 –15 发布 2005– 10 –01 实施

中 华 人 敏 共 和 国 建 摄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xtinguisher distribution in buildings

GB 50140-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 年 10 月 1 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 35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140-2005,自

2005年 10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 4.1.3、4.2.1、4.2.2、4.2.3、4.2.4、4.2.5、5.1.1、

5.1.5、5.2.1、 5.2.2、6.1.1、6.2.1、6.2.2、7.1.2、7.1.3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

严格执行。原《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

3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087 号文《关于印发"二〇〇〇~二〇〇一年工程

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

位对原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的 1997 年版进行全面修订的基

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以国内外有关同类规范为参考,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多次与

科研、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进行交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国内外建

筑灭火器配置的工程设计和应用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工程实际,经反复讨论、

认真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7章 13节,6个附录,此次全面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增加了"术语和符号"一章

②增加了"灭 B 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改变了以往我国的水型灭火器只能灭 A 类

火,不能灭 B类火的状况。

③灭火器底部离地面高度从不宜小于 0.15m调整为 0.08m。

④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⑤A类灭火器配置基准。

⑥B类灭火器配置基准。

⑦灭火器的减配系数。

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程序。

⑨将"灭火有效程度"修改为"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并作为选择灭火器

应考虑的因素之一。

⑩当同一场所存在不同种类火灾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⑪删去有关卤代烷灭火器的管理性条文。

⑫增加了"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的规

定等。

本规范若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

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

4

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内容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

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公安部上海消

防研究所《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 601号,邮编:

200032,传真:021-54961900),以便今后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西藏自治区消防局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公安消防局

深圳市公安消防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青岛市公安消防局

重庆市消防局

北京市消防科学研究所

大连市公安消防局

南京板桥消防器材厂

安徽华星芜湖铁扇消防集团

主要起草人:胡传平 唐祝华 刘保平 竹 容 南江林 张国力 郭秀

艳 陈庆沅 张学魁 赵 锐

刘 康 高晓斌 衣永生 王宝伟 赵伦元 奚正玉

目 次

1 总则 .................................................................... 6

2 术语和符号 .............................................................. 7

2.1 术语 .............................................................. 7

2.2 符号 .............................................................. 7

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 8

3.1 火灾种类 .......................................................... 8

3.2 危险等级 .......................................................... 8

4 灭火器的选择 ............................................................ 9

4.1 一般规定 .......................................................... 9

4.2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 9

5 灭火器的设置 ........................................................... 11

5.1 一般规定 ......................................................... 11

5.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 11

6 灭火器的配置 ........................................................... 13

6.1 一般规定 ......................................................... 13

6.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 13

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 14

7.1 一般规定 ......................................................... 14

7.2 计算单元 ......................................................... 14

7.3 配置设计计算 ..................................................... 14

附录 A 建筑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举例 .................... 16

附录 B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例 ............................................ 19

附录 C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 21

附录 D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 25

附录 E 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 ................................................ 29

附录 F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 .................................. 30

本规范用词说明 ........................................................... 32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配置建筑灭火器(以下可简称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

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

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条文说明

1.0.3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消防工程设计的内容,

并应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 条文说明

1.0.4 灭火器的配置,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

文说明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灭火器配置场所 distribution place of fire extinguisher

存在可燃的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场所。 条文说明

2.1.2 计算单元 calculation unit

灭火器配置的计算区域。 条文说明

2.1.3 保护距离 travel distance

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距离。 条文说明

2.1.4 灭火级别 fire rating

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由表示灭火效能的数字和灭火种类的字

母组成。

建筑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举例见本规范附录 A。 条文说明

2.2 符号

2.2.1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符号:

Q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 B);

S ——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U ——A类或 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A或 ㎡/B);

K ——修正系数;

Qe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 B);

N ——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个)。 条文说明

2.2.2 灭火器配置设计图例见本规范附录 B。 条文说明

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3.1 火灾种类

3.1.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应根据该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分类。 条

文说明

3.1.2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

1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2 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3 C类火灾:气体火灾。

4 D类火灾:金属火灾。

5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条文说明

3.2 危险等级

3.2.1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

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 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

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

2 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3 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 C。 条文说明

3.2.2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

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 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

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群死群伤的场所;

2 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

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3 轻危险级: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

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 D。 条文说明

4 灭火器的选择

4.1 一般规定

4.1.1 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2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3 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4 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6 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条文说明

4.1.2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

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条文说明

4.1.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

容的灭火器。 条文说明

4.1.4 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见本规范附录 E的规定。

4.2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4.2.1 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

火器。

条文说明

4.2.2 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灭 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条文说明

极性溶剂的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 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4.2.3 C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

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条文说明

4.2.4 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条文说明

4.2.5 E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

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条文说明

4.2.6 非必要场所不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非必要场所的举例见本规范附录 F。必要场

所可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条文说明

5 灭火器的设置

5.1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条文说明

5.1.2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条文说明

5.1.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

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08m。灭火器

箱不得上锁。 条文说明

5.1.4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5.1.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条文说明

5.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5.2.1 设置在 A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5.2.1 的规定。 条文

说明

表 5.2.1 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灭火器型式

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5.2.2 设置在 B、C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5.2.2的规定。 条

文说明

表 5.2.2 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灭火器型式

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15 30

5.2.3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条文说明

5.2.4 E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 A 类或 B 类火灾的规

定。

条文说明

6 灭火器的配置

6.1 一般规定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 2具。 条文说明

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 5具。 条文说明

6.1.3 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 100 ㎡时,应配置 1 具 1A 的手提式灭火

器;每增加 100㎡时,增配 1万 1A的手提式灭火器。 条文说明

6.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2.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6.2.1的规定。 条文说明

表 6.2.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记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3A 2A 1A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

/A) 50 75 100

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6.2.2的规定。 条文说明

表 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89B 55B 21B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

/B) 0.5 1.0 1.5

6.2.3 D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等研究确

定。

条文说明

6.2.4 E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不应低于该场所内 A 类(或 B 类)火灾的规

定。

条文说明

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7.1 一般规定

7.1.1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按计算单元进行。灭火器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最少需

配数量的计算值应进位取整。 条文说明

7.1.2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

数量的计算值。 条文说明

7.1.3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

点至少在 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条文说明

7.2 计算单元

7.2.1 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

为一个计算单元。 条文说明

2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

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

3 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7.2.2 计算单元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确定;

2 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应按堆垛、储罐的

占地面积确定。 条文说明

7.3 配置设计计算

7.3.1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SQ K

U= (7.3.1)

式中 Q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 B);

S ——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U ——A类或 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A或 ㎡/B);

K ——修正系数。 条文说明

7.3.2 修正系数应按表 7.3.2的规定取值。 条文说明

表 7.3.2 修正系数

计算单元 K

未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 1.0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 0.9

设有灭火系统 0.7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 0.5

可燃物露天堆场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可燃气体储罐区

0.3

7.3.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

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条文说明

1.3S

Q KU

= (7.3.3)

7.3.4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e

QQ

N= (7.3.4)

式中 Qe——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 B) ;

N ——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个)。 条文说明

7.3.5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可按下述程序进行: 条文说明

1 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2 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3 计算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4 确定各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

5 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6 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7 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

8 在工程设计图上用灭火器图例和文字标明灭火器的型号、数量与设置位置。

附录 A 建筑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举例

表 A.0.1 手提式灭火器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

灭火器类型 灭火剂充装量(规格) 灭火器类型规格代码

(型号)

灭火级别

L kg A类 B类

水型

3 ― MS/Q3

1A -

MS/T3 55B

6 ― MS/Q6

1A -

MS/T6 55B

9 ― MS/Q9

2A -

MS/T9 89B

泡沫

3 ― MP3、MP/AR3 1A 55B

4 ― MP4、MP/AR4 1A 55B

6 ― MP6、MP/AR6 1A 55B

9 ― MP9、MP/AR9 2A 89B

干粉

(碳酸氢钠)

― 1 MF1 ― 21B

― 2 MF2 ― 21B

― 3 MF3 ― 34B

― 4 MF4 ― 55B

― 5 MF5 ― 89B

― 6 MF6 ― 89B

― 8 MF8 ― 144B

― 10 MF10 ― 144B

干粉

(磷酸铵盐)

― 1 MF/ABC1 1A 21B

― 2 MF/ABC2 1A 21B

― 3 MF/ABC3 2A 34B

― 4 MF/ABC4 2A 55B

― 5 MF/ABC5 3A 89B

― 6 MF/ABC6 3A 89B

― 8 MF/ABC8 4A 144B

― 10 MF/ABC10 6A 144B

卤代烷

(1211)

― 1 MY1 ― 21B

― 2 MY2 (0.5A) 21B

― 3 MY3 (0.5A) 34B

― 4 MY4 1A 34B

― 6 MY6 1A 55B

二氧化碳

― 2 MT2 ― 21B

― 3 MT3 ― 21B

― 5 MT5 ― 34B

― 7 MT7 ― 55B

表 A.0.2 推车式灭火器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

灭火器类型 灭火剂充装量(规格) 灭火器类型规格代码

(型号)

灭火级别

L kg A 类 B 类

水型

20 MST20 4A ―

45 MST40 4A ―

60 MST60 4A ―

125 MST125 6A ―

泡沫

20 MPT20、MPT/AR20 4A 113B

45 MPT40、MPT/AR40 4A 144B

60 MPT60、MPT/AR60 4A 233B

125 MPT125

MPT/AR125 6A 297B

干粉

(碳酸氢钠)

― 20 MFT20 ― 183B

― 50 MFT50 ― 297B

― 100 MFT100 ― 297B

― 125 MFT125 ― 297B

干粉

(磷酸铵盐)

― 20 MFT/ABC20 6A 183B

― 50 MFT/ABC50 8A 297B

― 100 MFT/ABC100 10A 297B

― 125 MFT/ABC125 10A 297B

卤代烷

(1211)

― 10 MYT10 ― 70B

― 20 MYT20 ― 144B

― 30 MYT30 ― 183B

― 50 MYT50 ― 297B

二氧化碳

― 10 MTT10 ― 55B

― 20 MTT20 ― 70B

― 30 MTT30 ― 113B

― 50 MTT50 ― 183B

附录 B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例

表 B.0.1 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图例

表 B.0.2 灭火剂种类图例

表 B.0.3 灭火器图例举例

附录 C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表 C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危险等级 举 例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1. 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

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灌桶间 1. 化学危险物品库房

2. 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 2. 装卸原油或化学危险物品的

车站、码头

3. 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

部位

3.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桶装库

房、堆场

4. 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

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精制厂房

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桶装库

房、堆场

5. 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 5. 棉花库房及散装堆场

6. 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

解厂房 6. 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7. 环氧氢丙烷、苯乙烯厂房或装置区

7. 赛璐珞及其制品、漆布、油布、

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库

8. 液化石油气灌瓶间 8. 酒精度为 60 度以上的白酒库

9. 天然气、石油伴生气、水煤气或焦炉

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

风机室

10. 乙炔站、氢气站、煤气站、氧气站

11. 硝化棉、赛璐珞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12. 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13. 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

14. 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15. 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

过滤器室

16. 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17. 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

18. 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19. 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氯酸钙厂房

20. 各工厂的总控制室、分控制室

21.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22. 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的控制

室、设备间

中危险级

1. 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

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

1. 丙类液体储罐区、桶装库房、

堆场

2. 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灌桶间

2. 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和

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

堆场

3. 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3. 纸、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

堆场

4. 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4. 火柴、香烟、糖、茶叶库房

续表 C

危险等级 举例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中危险级

5. 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 5. 中药材库房

6. 工业用燃油、燃气锅炉房 6. 橡胶、塑料及其制品的库房

7. 各种电缆廊道 7. 粮食、食品库房、堆场

8. 油淬火处理车间 8. 电脑、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

产品及家用电器库房

9. 橡胶制品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9. 汽车、大型拖拉机停车库

10. 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10. 酒精度小于 60 度的白酒库

11. 针织品厂房和纺织、印染、化纤生产

的干燥部位 11. 低温冷库

12. 服装加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

13. 麻纺厂粗加工厂房、毛涤厂选毛厂房

14. 谷物加工厂房

15. 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

16. 印刷厂的印刷厂房

17. 电视机、收录机装配厂房

18. 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

19. 磁带装配厂房

20. 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

花部位

21. 饲料加工厂房

22. 地市级及以下的重点工程的施工现

1. 金属冶炼、铸造、铆焊、热轧、锻造、

热处理厂房 1. 钢材库房、堆场

2. 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2. 水泥库房、堆场

级 3. 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 3. 搪瓷、陶瓷制品库房、堆场

4. 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4. 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

材料库房、堆场

5. 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5. 原木库房、堆场

6. 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6. 丁、戊类液体储罐区、桶装库

房、堆场

7. 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8. 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

9. 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

10. 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

11. 氟里昂厂房

附录 D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表 D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危险等级 举 例

1. 县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博物馆的库房、展览室、阅览

2. 设备贵重或可燃物多的实验室

3.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演播室、道具间和发射塔楼

4. 专用电子计算机房

5. 城镇及以上的邮政信函和包裹分检房、邮袋库、通信枢纽及其电信机

6. 客房数在 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厨房

7. 体育场(馆)、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及后台部位

8. 住院床位在 50张及以上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

室、药房、住院部、门诊部、病历室

9. 建筑面积在 2000㎡及以上的图书馆、展览馆的珍藏室、阅览室、书

库、展览厅

10. 民用机场的候机厅、安检厅及空管中心、雷达机房

11. 超高层建筑和一类高层建筑的写字楼、公寓楼

12. 电影、电视摄影棚

13. 建筑面积在 1000㎡及以上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商店的

库房及铺面

14. 建筑面积在 200㎡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5. 老人住宿床位在 50张及以上的养老院

16. 幼儿住宿床位在 50张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17. 学生住宿床位在 100张及以上的学校集体宿舍

18. 县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的会议室

19. 建筑面积在 500㎡及以上的车站和码头的候车(船)室、行李房

20. 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

21. 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22. 机动车交易市场(包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及其展销厅

23. 民用液化气、天然气灌装站、换瓶站、调压站

续表 D

危险等级 举 例

1. 县级以下的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博物馆的库房、展览室、阅览室

2. 一般的实验室

3.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会议室、资料室

4. 设有集中空调、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的办公室

5. 城镇以下的邮政信函和包裹分检房、邮袋库、通信枢纽及其电信机房

6. 客房数在 50间以下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和厨房

7. 体育场(馆)、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观众厅

8. 住院床位在 50张以下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

药房、住院部、门诊部、病历室

9. 建筑面积在 2000㎡以下的图书馆、展览馆的珍藏室、阅览室、书库、

展览厅

10. 民用机场的检票厅、行李厅

11. 二类高层建筑的写字楼、公寓楼

12. 高级住宅、别墅

13. 建筑面积在 1000 ㎡以下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商店的库

房及铺面

14. 建筑面积在 200㎡ 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15. 老人住宿床位在 50张以下的养老院

16. 幼儿住宿床位在 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17. 学生住宿床位在 100张以下的学校集体宿舍

18. 县级以下的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的会议室

19. 学校教室、教研室

20. 建筑面积在 500㎡ 以下的车站和码头的候车(船)室、行李房

21. 百货楼、超市、综合商场的库房、铺面

22. 民用燃油、燃气锅炉房

23. 民用的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

情 1. 日常用品小卖店及经营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商店

2. 未设集中空调、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的普通办公室

3. 旅馆、饭店的客房

4. 普通住宅

5. 各类建筑物中以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构件分隔的并主要存贮难燃烧

或非燃烧材料的辅助房间

附录 E 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

表 E 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

灭火剂类型 不相容的灭火剂

干粉与干粉 磷酸铵盐 碳酸氢钠、碳酸氢钾

干粉与泡沫 碳酸氢钠、碳酸氢钾 蛋白泡沫

泡沫与泡沫 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 水成膜泡沫

附录 F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

表 F.0.1 民用建筑类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

序号 名 称

1 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的观众厅

2 医院门诊部、住院部

3 学校教学楼、幼儿园与托儿所的活动室

4 办公楼

5 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

6 旅馆的公共场所、走廊、客房

7 商店

8 百货楼、营业厅、综合商场

9 图书馆一般书库

10 展览厅

11 住宅

12 民用燃油、燃气锅炉房

表 F.0.2 工业建筑类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

序号 名 称

1 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2 橡胶、塑料及其制品库房

3 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4 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5 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6 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7 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8 散装棉花堆场

9 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10 谷物加工厂房

11 饲料加工厂房

续表 F

序号 名 称

12 粮食、食品库房及粮食堆场

13 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14 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氯酸钙厂房

15 可燃材料工棚

16 可燃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

17 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灌桶间

18 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19 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20 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和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

21 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22 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23 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24 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堆场

25 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26 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27 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

28 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

29 钢材库房、堆场

30 水泥库房

31 搪瓷、陶瓷制品库房

32 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

33 原木堆场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通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

"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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