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客户端讯(全媒体记者张宵祎 通讯员胡建)3月28日从襄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获悉,襄阳日前公布《襄阳市出租车和小微型客车租赁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下称《标准》),首次明确出租车、网约车违规行为处罚细则,以遏制出租车、网约车市场乱象。
据悉,《标准》明确出租车、网约车共35条违法行为,并细分情节与危害后果以及对应处罚幅度,最高可罚3万元。其中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1年内5次及以上被查处,处以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1年内5次及以上被查处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自3月7日该标准实施至今,襄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已按此标准实施行政处罚78件,其中网约车24件、巡游出租车54件。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无故不使用计价器和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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