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简称“终本”,则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暂时终结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虽然终本只是暂时性地终结程序,终本之后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责任,执行法院发现财产后也应该恢复执行,但是,现实中,“终本”对于赢了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个打击,它意味着赢得了诉讼却难以获得救济。

执行后多久会终本(知到执行)(1)

2022年6月22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明确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络协助执行机制、罚款、拘留等措施,力求破解“执行难”,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及时兑现。

但是法院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哪些方法破解终本案件,继续维护其权利呢?

虽然司法解释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要求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才允许终本,但实际操作中,由于时间短暂或遗漏财产线索等原因,一些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在终本之前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本文从一般角度以及被执行人为公司的特别角度分析终本后的补救措施。

一、一般角度的补救措施

1、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人民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因此,如果法官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过程中存在任何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均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此外,如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还应当另行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

2、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往往比较熟悉,因此申请执行人应该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人民法院会对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继续执行。

3、法院查询后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4、做好与执行法官的对接与配合

听一位执行法官所述,执行局有海量的案件,不可能每个案件都面面俱到,这就需要当事人或者律师积极配合。在某种程度上,这项工作的重要程度不亚于实际找到被执行人。

如果当事人努力之下找到了被执行人,但是却没有事先做好跟执行法官的沟通,很容易被执行人再次逃脱。

因此,在初步确定被执行人行踪后,不能急于行动,必须首先到案件所在法院,与具体负责案件的人员建立联系,商定具体的抓捕时间,确保一击必中。一旦抓到被执行人,主动权就掌握在申请人手中了。

二、被执行人为公司的补救措施

公司在中国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独立享有财产,独立承担债务。公司制度的存在使得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已实现相应的隔离,因此,公司债务到期后,债权人通常无法直接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但在公司人格混同或者特殊情形中,执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追加相关主体作为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若干种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包括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未经清算注销、股东、出资人无偿接受财产等,实践中,就具体操作的层面而言,申请人要想取得被执行人股东抽逃出资、出资不足的证据极为困难。

实践中应该注意几点:

(1)明确公司性质。只要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一人有限公司均可追加。公司的性质可以从公开的互联网信息中查询。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曾经为一人公司,后股东变更为多人的情况,如果申请人的债权发生在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阶段,可以申请追加当时的一人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2)明确举证责任。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追加股东的条件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该规定既是实体规定,又是程序规定,明确了对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这对申请人极为有利,申请人只要确定被执行人公司是一人公司的事实即可。对于个人独自企业,条件更为宽泛,只要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可以无条件地申请追加出资人

(3)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条件的认定标准,一般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准。

(4)注意在追加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被追加的股东或出资人,接到法院送达的追加申请后,有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申请人律师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追加股东

(5)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应当注意的是,在中国实行公司资本认缴制度的大环境下,认缴期限亦属于股东的合法权益。“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应缩限为股东承诺实缴或认缴到期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情况。

(6)股东抽逃出资

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通过此途径主张赔偿责任的,债权人往往需要付出更多的诉讼成本。

首先,举证更困难。尽管囿于抽逃出资案件的特殊性,债权人往往进行初步举证即可,但此类“初步举证”对债权人而言仍是阻碍重重。

其次,案件分析更复杂。股东与公司的资金往来很可能错综复杂,认定存在抽逃行为需要根据对大量资金流动的数据、实际用途等因素对比分析,而且部分抽逃出资的债务人股东也会有意采取较为隐蔽的方式。

(7)股东出让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此时股东是否还享有认缴期限带来的期限利益,在实践中尚有不同观点。

以[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一案为例。

法院认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理解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即仍承认股东的期限利益。

但也有法院持相反意见,例如在案件([2020]苏02民终2487号)中,法院认为认缴出资义务含有对未来的信用承担义务,经工商登记公示后具有公信力,也将成为债权人评估交易风险的考量,故在未经已有债权人同意或未对已有债权落实清偿方案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能免除其原来的信用承担义务

(8)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适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形和条件一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满足以下情形,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首先、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其次、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若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得以实现,债权人将有权在相关诉讼或执行程序中,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9)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适用这种情形,应当注意公司注销的时间点。只有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案件立案之后被执行人注销的,才能追加相应主体。

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前即注销,申请人应当对执行依据申请再审,并在再审程序中追加相应主体为被告。如果在执行依据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注销,应当直接起诉相应主体承担责任,取得胜诉判决后申请执行。

最后,关于追加需要强调一点,执行程序中的追加主体,遵循追加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追加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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