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同时两地缴纳如何处理(异地缴纳社保无效)(1)

缴纳社会保险,应当在用人单位的“当地”才为合规,有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种各原因,在用工所在地甚至与用工及用人地均无关的其他地方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两种不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保的情形很可能被认定违法。

今天的案例中,就认定了异地缴纳无效,需要重新、重复缴纳

一审法院

一审裁判认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某公司与张三(化名)在该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故某公司应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张三参加社会保险。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上诉理由主要为:

一、上诉人根据张三的个人意愿,通过山东分公司或委托的第三方社会保险代缴机构持续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张三一直正常地享受山东当地的医疗保险待遇和保障。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其注册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亦未禁止用人单位委托相关单位代缴社会保险。按照实际工作地确定员工保险缴纳地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

社会保险缴纳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并非必须一致,国家明确认可委托代缴社会保险的合法性。国家明确禁止重复参保,执行朝阳区社保中心《稽核整改意见书》将人为制造张三重复参保的情况。

三、朝阳区社保中心《稽核整改意见书》明显不当,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各地社保部门长期默许,一审判决未予撤销《稽核整改意见书》,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明显不合理。

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并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

二审庭审中,某公司当庭提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证明实践中企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社会保险的做法非常普遍,且行业协会对此明确予以认可。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证据,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接纳。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期限内予以改正。

本案中,张三向朝阳区社保中心提出投诉,反映某公司未为其缴纳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协议书》《张三工资明细表》以及《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张三于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未依法在其社会保险登记地北京市朝阳区为张三缴纳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违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为张三在山东省济南市缴纳社会保险,不能取代其在社会保险登记地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

朝阳区社保中心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稽核整改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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