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追求女孩,经常给其转账“1888”元、“6666”元、“520”元等包含特殊意义的“红包”,不到一年时间,共计给其转账61万多元,但是,男子最终还是没能追求到心爱的女孩,分手时,可以要回转出去的钱款吗?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财物返还纠纷案,引人深思。
【案情简介】
男子徐某和女子刘某于2018年10月相识,12月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8月分手,期间,男子徐某为追求刘某,以及维持恋爱关系,多次给刘某转账888元、6666元、1888元、1666元、520元等,不到一年时间,共计给其转账107笔共计61万多元。
双方分手时,女子刘某仅认可了其中的52万元,但是却以此款系徐某自愿赠与为由,拖延拒绝返还。
无奈,徐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女孩刘某返还“红包”款共计61万多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审理后,判决女子刘某返还徐某52万元。(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对于该案,该如何看待?
一、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男女恋爱期间的大额钱款、财物赠与,应视为附条件赠与,分手时,应予以返还。
男女恋爱期间,一般情况下,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生活消费,一方无权主张返还。
但是,大额钱款、财物等赠与,如房屋、车辆、大额钱款等,应视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双方分手时,则属一方的目的不能实现,条件不能达到,其此前所赠与的钱款、财物,接受一方应予以返还。
这与民法典规定的一般赠与,是不同的。
因此,本案中,女子刘某在同徐某恋爱期间,接受的大额钱款,分手时,应返还给徐某。法院也是基于此,判决刘某返还徐某52万元。
二、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女子刘某不认可的部分,徐某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徐某主张其在和女子刘某恋爱期间,共计给其转账107笔共计61万多元,但是,刘某仅认可了其中52万元,其余的不认可,徐某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其剩下的请求,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
“你需要女朋友吗?包你满意!”,你以为的相亲艳遇,其实是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
他们组团忽悠,团伙作案,内部分工明确,角色分明,有人扮演相亲对象、结婚女,有人扮演媒人,有人扮演家长亲属等,整个一条龙“服务”,让人防不胜防。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多人诈骗案,引人深思。
【案情简介】
已婚妇女李某,是一个骗婚团伙中“相亲对象”、“结婚女”的扮演者,一次,她化名“李玉”,与受害人单身大龄男子范某相亲,第一次见面时,在“媒人”的指点下,范某给“李玉”等人支付了400元到1200元不等的见面礼红包。
几天后,范某又被以家长见面看人家、订婚等要去了8000元、10000元。随后不久,“李玉”又以怀孕为由,骗取了范某15000元。
钱财到手后,李某便以各种理由,故意制造矛盾,和范某分手,又提出买房、买车等让受害人范某知难而退。
两年时间里,该团伙采取以上方式实施诈骗,涉案金额达20多万元。不久前,该团伙成员被法院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了刑罚,其中最高的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
一、本案中,女子李某等团伙成员,以相亲、结婚为幌子,骗取财物,数额巨大,依法构成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女子李某等人,采取相亲、骗婚的方式,骗取财物,作案多起,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及其团伙成员,诈骗财物在2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二、本案中,受害人范某等支付的红包、彩礼等,还可以要回来吗?
答案是肯定的,可以要回来。
一方面,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双方结婚时间短,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一方起诉离婚的,男方此前为结婚支付的彩礼,女方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或者没有结婚,此前为结婚目的而支付的钱财,也应当返还。
另外一个方面,本案属诈骗犯罪,系刑事案件,红包、彩礼等作为犯罪账款,依法应当退还给被害人。
因此,公安机关冻结、收缴李某等骗婚团伙的账款后,犯某等被骗的“彩礼”、红包等,应当退还。
三、如今骗子真是无孔不入,善良的人,应时刻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的李某等团伙,为了钱财,不走正道,专搞歪门邪道,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制裁。
来源:今日头条周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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