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7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版块刊登回复主题“排污单位如何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如下:

活性炭吸附力数据(用于吸附VOCs的活性炭最少装填量)(1)

排污单位如何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

网民咨询: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排污单位如何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

办理回复: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排污单位应优先根据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确定更换周期,对于无设计方案或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方案不符时,参照《通知》中更换周期公式T=m×s÷(c×10-6×Q×t)进行计算(详见《通知》附件)。

其中,更换周期计算公式中参数应采用实际运行时正常工况下自行监测数据。如风量(Q)应采用监测实测风量;活性炭削减的VOCs浓度(c)为监测实测活性炭工段进口浓度与出口浓度的差值;动态吸附量(s)10%为参考值,如采用理论动态吸附量超过10%的活性炭,能提供供应商试验得出的动态吸附量证明或其他可说明选用数值出处的证明,可参照证明给出的数值进行计算。

其实,除了活性炭更换周期,关于活性炭的装填量也是很多企业困惑的难点之一。浙江省生态环境近期也发布《浙江省分散吸附 -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技术指南中对某风速范围内活性炭最少装填量有具体的指导要求,如下:

活性炭吸附力数据(用于吸附VOCs的活性炭最少装填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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